法律对串通招标行为的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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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律对串通招标行为的管制
1、串通招标行为的客观表现
1、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行为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
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2、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行为 招标人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标书,更改标价;
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
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人时以此决定取舍。
2、串通招标行为的法律责任:
类别 法律依据 法律责任内容
1、行政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27条 投标者串通投标,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招标投标法》第53条 对串通招标行为,除中标无效以外,还可以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A、罚款:处中标项目金额千之五至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B、没收违法所得;C、取消违法行为人的投标资格;D、吊销营业执照
2、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42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 应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
1、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给招标人造成损害的;
2、投标人和招标人串通投标,排挤竞争对手,造成竞争对手损害的。
3、刑事责任 《刑法》第223条 对于下列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
2、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
当前我国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现象和问题:
1、推行招标投标的力度不够;
2、许多企业不愿意招标或者想方设法规避招标;
3、招标投标程序不规范,漏洞较多,不少项目有招标之名,而无招标之实;
4、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交易和腐败现象比较严重,招标人虚假招标、私泄标底,投标人串通投标、贿赂投标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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