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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所得税抵免政策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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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境外所得税抵免政策出台

对于境外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纳税,那就很有可能会遇到重复征税的问题,虽然国内有一些避免重复征税的措施,可是具体地应该怎样操作呢如果是在国外已经纳税,如果国内是可以抵免的话,那具体的操作依据是什么

在我国, 对中国居民境外取得的所得及已缴税款,在计算国内应纳税额时,采用限额抵免法处理。一般应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填写外国税额扣除计算表。限额抵免是指对本国居民企业来自国内外的所得一并汇总纳税,但允许在本国应纳税额中扣除本国居民就其外国来源所得在国外的已纳税额,以此避免重复征税。但允许扣除的国外已纳税额以外国所得额乘以本国税率计算出的税额为限。

在已签定的税收协定中,与有些国家协定仅规定直接抵免,即仅对我国居民从这些国家取得的所得被直接征税部分给予抵免。与有些国家协定列有间接抵免的规定,即除对我国居民从这些国家取得的股息被征收的税额给予抵免外,还对该项股息所含对方国家居民企业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部分给予抵免,但一般规定是在参股对方居民企业10%以上的情况下给予间接抵免。我国与个别国家协定还列有饶让抵免的规定,即中国居民从这些国家取得的所得如对方国家给予减税或免税,汇回国仍按抵免法视同已征税给予抵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印发《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了企业计算当期与抵免境外所得税有关的项目,确定当期实际可抵免分国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的方法。《通知》同时规定,企业不能准确计算实际可抵免分国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在相应国家缴纳的税款均不得在该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免。《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首先明确了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确定境外税前所得,并根据实际情况按《通知》所列的5项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其次,《通知》明确,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通知》还明确了不属于企业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的6种情况。再其次,《通知》明确了企业计算境外税额的抵免限额的公式。最后,《通知》还明确了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采取简易办法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计算抵免的两种企业的情形。

《通知》规定,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应税所得,参照《通知》中的规定执行。我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通知》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通知》还以附件的形式公布了美国、法国、日本等15个法定税率明显高于我国的境外所得来源国的名单。

《通知》中规定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分国别计算境外税额的抵免限额。

某国所得税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x来源于某国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据以计算上述公式中“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的税率,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税率。

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的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小于零的,应以零计算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其当期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也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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