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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挥部招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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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挥部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公司技术改造工程和原材料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公司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公司招投标的范围为:对工程影响较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择、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及生产原材料的采购。

第三条 本公司进行招投标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并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其招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五条 本公司的招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六条 本公司成立招标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公司招投标活动的组织管理,具体事务由招标办公室负责办理。并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本公司也可选择并委托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技术改造及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技术改造工程的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特殊情况需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须报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审批后进行;涉及进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按外经贸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执行;原材料的采购视情况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标准》规定,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进行招标:

同估算价≥200万元的;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的;

勘察、设计、监理等有偿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的。

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材料的采购,参照以上标准进行招标。

第九条 招标文件内容应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项目计划、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或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十条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一条 本公司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或原材料采购的招标项目,需邀请的投标单位,应由招标委员会或授权部门考察、研究,确认为具备承担项目或原材料供应能力、资信良好、财务状况良好的法人,才能由招标委员会或其授权部门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邀请投标的对象不得少于三个。

第十二条 投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委员会或其授权部门接到投标文件时,应签收并妥善保存,但不得开启。

第十三条 投标人必须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以及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十四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份。

第十五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份非主体、非关键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六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是省外单位的,应按照《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到云南省建设厅办理有关手续,经审查合格,发放投标许可证后方可参加投标。

第十八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九条 招标委员会或其授权部门在招标文件截止时间,邀请所有的投标人及有关人员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当场拆封,宣读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并将开标过程记录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成员还应含有财会、法律和审计监察部门的人员参加。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较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依法否决所有投标后重新招标。

第二十六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承诺投标人,也不得将其部份项目发包给未中标的其他人。

第二十八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投标双方都必须尊重竞标结果,不得随意改变。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三十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中标人未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

第三十一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履行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份予以赔偿。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招标委员会成员及参与招投标的各方面人员,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凡不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程序办理招标投标事宜而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除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理外,对情节或后果严重的,还要依法按程序追究相关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招投标活动中,参与招投标的本公司人员不得私下接受投标人的宴请,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它好处。

第三十四条 招标、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对招投标活动的相关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人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评审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否则,责任人应承担相应后果。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招标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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