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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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方案】长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方法
发布文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长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业经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一日市政府第十四将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李述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长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确保招标投标的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合法权益,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及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管道线路敷设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第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县城建局是招标投标行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统一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招标设标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组织或者委托组织招标活动;
选择和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单位;
确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招标单位应当具有下列条利:
是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有关负责人熟悉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章,了解掌握基本建设程序、施工规范和标准;
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专职经济、技术管理负责人和六人以上有技术、经济职称的管理人员;
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单位资质及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招标单位资质等级必须与招标项目相符合。
第八条 建设单位符合招标单位条件的,可以直接主持招标,也可以委托有资质证书的专业中介机构组织招标。
建设单位不符合招标单位条件的,必须委托具有资质证书的专业中介机构组织招标。委托招标,必须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第九条 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建设工程已列入国家和省、市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
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工程项目报建单;
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有建设资金、主要建筑材料来源、设备配套等基本条件。
建设工程未达到以上各项规定条件的,不得招标,不得进行施工。
第十条 建设工程招标可以采取建设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式进行,但是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单独招标。
第十一条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招标单位通过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或者通过新闻媒界发布招标信息。
邀请招标:招标单位向经过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的三个以上企业,发中标邀请书而进行招标。
议标: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批准,由招标单位通知两个以上企业,协商确定中标单位的招标。
第十二条 属于本办法第 九 条第一项规定建设工程,市区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在60万元以上的和县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前项规定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设单位也可以实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特殊建设工程不适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由建设单位提出议标申请,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实行议标。
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程序:
建设单位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进行项目招标登记;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建设单位资质、条件,审查合格者,方可成为招标单位;
招标单位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出招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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