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阶段的合同表现形式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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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招标阶段的合同表现形式及意义
根据《合同法》的关于邀约邀请、邀约、承诺的相关规定,招标环节的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相关法律法理规定分析,“邀约邀请”不构成合同组成部分,对相关当事人不构成意思约束,这一点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推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得到具体体现,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部分均没有将招标文件含入双方合同内容。
招标文件是由招标人拟写的一个框架性、概括性的合同初稿,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发放给投标人,招投标工作结束即为投标合同及正式合同所取代,其本身没有约束合同双方的法律效力,招投标工作结束,其应寿终正寝的。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是强制性合同文本,实践中有部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将招标文件作为合同正式文件的组成部分,此举虽与《合同法》立法意图不一致,但民事法律行为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该约定应具有法律效力。当然,这种法律约束力是在双方签署正式合同后才产生的后果,所以,如果将招阶段的招标文件视为双方的合同行为,该合同成立时间应当是一种附条件的,即双方正式合同成立、生效,招标环节的招标文件才作为合同行为成立、生效。
即使招投标双方最终没有签署正式合同,招标文件对招标人、投标人也具有法定意义。根据《招投标法》、《合同法》的规定,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虽然属于邀约,但该邀约内容是来源于招标方发布的招标文件,为此,招标文件对投标人邀约内容具有决定性的指导意义,投标人如不遵守,招标人当然可以以不能形成实质性应为理由宣布废标或拒绝和投标人签署正式合同。虽然招标文件不能直接视为双方合同意思,但招标人应自始至终遵守该招标文件的要求,其必须依据该招标文件内容来判定投标人投标文件是否构成实质性响应,否则,其就应当承担该环节的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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