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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具体修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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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郭克才”负责编辑,主要解答【投标管理】关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具体修订意见1招投标管理费 招标投标这种运行方式必须以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前提 关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具体修订意见1-102009年10月......本文有2445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7分钟。

【投标管理】关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具体修订意见1招投标管理费

招标投标这种运行方式必须以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前提 关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具体修订意见1-102009年10月22日星期四21:51 1.第二条适用范围招标投标法第二条所称的招标投标活动,是指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活动。

意见:删除。

理由:超越立法权限。该条是对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的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属于法律解释。而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解释权限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

2.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意见:删除

理由:超越立法权限。该条是对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的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属于法律解释。而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解释权限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

3.第四条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意见:删除

理由:该条是关于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即招标适用条件。而关于招标适用条件,行政法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根据招标投标法专门对此进行规定,无须再重复立法。

4.第五条行政监督一般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有关行业和产业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对有关招标投标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并依法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意见:删除

理由:关于该条第三款规定的监察监督,由于已经有专门的监督法及监督法实施条例,因此,无须在实施条例中规定。

5.第六条招标条件开展招标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按照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等手续的,已经履行完毕;

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有招标所必需的相关资料;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前款第项规定报送审批、核准的项目,有关项目申请文件应附招标方案,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内容。

意见:修改,第一款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理由:该款为兜底条款,把法规规章的规定作为认定依据。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规既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则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由于地方性法规与地方规章适用于本地方行政区域,而招标投标市场是统一的市场,对于招标条件不应由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来规定,以免各地立法不一,出现人为分割招标市场的出现。

6.第八条自行招标招标人满足下列条件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

招标专业人员最近三年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当的招标经验;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意见:修改。将该条第三项"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理由:该条款为兜底条款,首先,兜底条款只规定法规规章,没有将法律包括在内,也就是说,没有考虑到实施条例与法律的衔接问题,尽管,就自行招标项目,若将来立法与实施条例规定不同,根据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以及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法律对自行招标项目的规定自然也应优先于实施条例适用,但从法制统一以及立法技术来看,仍宜将法律加入。

其次,该条款允许法规规章规定自行招标的条件。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规既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则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由于地方性法规与地方规章适用于本地方行政区域,而招标投标市场是统一的市场,对于自行招标条件不应由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来规定,以免各地立法不一,出现人为分割招标市场的出现。

在信息网络上发布的招标公告,至少应当持续到招标文件发出截止时间为止。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发布范围或发布方式。

意见:删除该条第一款。

8.第十三条资格预审公告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发布媒介及内容,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和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

意见:修改为"资格预审公告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资格预审,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而且第十二条第一款本身也应予以删除。

资格审查方法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一般情况下应当采用合格制,凡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资格预审申请人,都可通过资格预审。潜在投标人过多的,可采用有限数量制,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申请人应当符合的资格条件、对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进行量化的因素和标准,以及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数额,但该数额不得少于九个,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不足该数额的,不再进行量化,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均视为通过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未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

意见:增加一款,"资格预审适用邀请招标项目"作为第二款,而原第二、三款依次变更为第三、四款。

原第二款,"资格审查方法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一般情况下应当采用合格制,凡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资格预审申请人,都可通过资格预审。潜在投标人过多的,可采用有限数量制,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申请人应当符合的资格条件、对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进行量化的因素和标准,以及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数额,但该数额不得少于九个,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不足该数额的,不再进行量化,所有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均视为通过资格预审"修改为,"资格审查方法为合格制,凡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资格预审申请人,都可以通过资格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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