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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部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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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标】物资部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在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条件下,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完善建设项目设备招标投标,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投标,是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设备供应实行招标投标旨在国家计划指导下通过竞争,达到择优选择制造和供应单位,保证产品质量、缩短建设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

第三条 建设工程设备招标应坚持公正、平等、合理的原则,投标应靠先进的制造技术、可靠的产品质量、科学的经营管理和良好的服务及社会信誉参与竞争。

第四条 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及政府法令的约束和保护。招标投标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任何部门和地方都不得保护落后,也不允许搞假招标。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国家建设工程所需机电设备,属于国家计划分配和合同订购产品管理范围内组织生产供应的机电产品,可按有关规定择优安排生产和组织订货供应。上述工程项目及已经列入国家计委预备项目计划的项目,所需国家计划分配和合同订购产品管理范围内的机电产品特别是大型或专用设备的预安排要求招标并具备招标条件的,经过物资部批准后,可采用招标办法择优选购。中标后纳入国家指令性分配或合同订购计划。

第六条 设备招标采用的方式

1.公开招标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公开发表招标公告;

2.邀请招标 由招标单位向具备设备供应或制造能力的单位直接发出投标邀请书。受邀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第七条 建设工程设备招标,如招标设备需纳入国家有关计划的,建设工程须报经物资部批准并委托经物资部审查认可的设备成套单位组织,其他设备招标,建设工程可委托有关单位或自行组织。任何招标单位都要对招标设备供应过程中的协调和服务工作负责到底。

第八条 承担设备招标的单位应具备:

1.法人资格;

2.有组织建设工程设备供应工作的经验;

3.有与设备招标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经济管理人员;

4.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5.具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第九条 建设工程设备招标程序

1.建设工程向招标单位办理招标委托手续;

2.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

3.发出招标公告或邀请投标意向书;

4.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5.发放招标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技术交底,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有关招标文件的疑问;

6.组成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原则、办法和程序;

7.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投标;

8.确定标底;

9.开标,一般采用公开开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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