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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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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邀请书】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业经2003年7月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施行。

省长 薄熙来

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省、市、县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经贸、建设、水利、交通、教育、国土资源、信息产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本办法第 十二条规定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国家融资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使用国有土地、矿产资源的项目。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项目;

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项目;

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项目;

防洪、灌溉、排涝、引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项目;

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项目;

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土地、矿产资源项目;

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八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项目;

科技、教育、文化项目;

体育、旅游项目;

卫生、社会福利项目;

商品住宅项目;

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九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

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使用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十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

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十一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范围: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的项目;

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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