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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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中标管理】沈阳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交易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其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上或造价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土石方工程、非标制作及构筑物等,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进行平等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招标投标。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市成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市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由市建委和市建工局、市房产局、市工商局、市建设银行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调解招标投标重大纠纷;
对国家、省、市重点工程、涉外工程及大型工程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六条市招标投标领导小组设办公室,负责建筑工程施工招标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审查招标及投标单位的资质;
审查招标文件并审定标底;
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签发中标通知书;
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在我市的国家直属、省属专业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其专业内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其他民用项目及我市规划内的项目的招投标,由市招标投资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未经市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同意,任何单位不得另行设置招标投标管理机构。
第三章招标
第八条建设单位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须委托或由市招标投标管理部门代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咨询机构代理招标。委托代理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九条建设单位经资格认证后,在招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力:
按照有关程序规定,进行招标活动;
根据政府规定的资质标准,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根据有关评标原则及价格管理规定,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
项目已正式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有能够满足施工、标价计算要求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和来源已经落实并经审计确认;
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可采用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及工程实物量招标。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施工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的方式。
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应报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经批准后,方可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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