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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采购应当进行招标的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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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采购应当进行招标的基本概念

根据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本设施项目;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第四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第五条:国家融资项目;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涉及以上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建筑项目,均属于国家发改委确定的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法律服务的采购,是指政府或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合同方式有偿委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招标是指法律服务的采购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政府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凡进行法律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律师服务费在50万人民币以上的,必经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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