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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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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公证人员出席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决标现场,实现对招标投标全过程的即时监督,督促招标人、评标人、投标人按程序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决标,保证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咨询: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的情形

律师回答: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

根据投标人按规定签订合同或按规定接受对错误的修正;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未提交履约保证金。

3.投标人采用不正当的手段骗取中标。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三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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