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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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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理解《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帮助招标人减少决策失误

招标投标就其实质上讲,就是合同法中规范的承诺和要约,属于私法范畴;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由于这种承诺和要约涉及到第三者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必须从程序上加以规范,从而又带有公法的性质。这样,对这种特殊的承诺和要约就必须在合同法之外制定一部新的法律予以规范,从某种意义上说,这就是《招标投标法》立法的由来。

我国著名法学家江平先生指出:“一部完善的程序法可以使一项重要的决策失误率降到最小处,也可以使经济管理完善化,使产生腐败的漏洞降到最少处”。

作为一部程序法,《招标投标法》规定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各阶段的程序性规则,其核心是其要约和承诺在公开的条件下以公正的态度和诚信的原则通过法定程序选择最公正的结果。换句话说,是通过法定程序“帮助”招标人减少决策失误;通过政府监管,“管住”相关人,保证程序公正,结果公平防范腐败。

招标人在代理工作中的权利源自招标人的委托授权。因此代理机构应充分运用《招标投标法》赋予招标人的权利,组织好招标投标全过程的工作。

《招标投标法》赋予招标人三项决策权和六项程序工作权利。

三项决策权是: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人中决定中标人;

六项程序工作权是; 发布公告、编制招标文件、踏勘现场、主持开标会议,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签发中标通知书等。

此外,在决定中标人签订合同时,招标人还有权要求中标人缴纳履约保函。

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工作实说到底就是行使招标人的程序工作权利按照规定程序为委托人进行商务和技术咨询。招标代理机构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可以为招标人的采购决策提供较为全面、准确的咨询意见。特别是在重大、复杂的项目中,其“代理“行为基本能够保证招标人在项目采购的范围、质量、进度、把握价格的尺度、工程风险管理等方面不会出现较大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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