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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价中标法在国外成功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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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最低价中标法在国外成功应用

国外以美国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历史最长、最有实践经验,它们使用这种方法已有近百年的时间。美国政府通过立法规定10万美元以上的政府工程必须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它的基本程序为:一是业主提前1个月在指定报纸和英特网上发布招标消息。二是审核投标者的资格,重点检查工程担保保函是否齐备,米勒法规定参加政府工程的投标者必须购买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付款保函,以及其它一些业主根据工程特点提出的条件。三是合乎资格的投标者采取密封报价、公开唱标、价格竞争、当场确定最低价者中标。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目前仍采用原港英政府遗留下来的最低价中标法。与美国不同的是,香港政府没有立法规定政府工程必须采取最低价中标,反而在招标公告中都要声明"政府不一定采纳索价最低的投标书或任何一份投标书",但实际运作中一般都是最低价中标。如不采用最低价中标,负责提交评审投标书报告的工程师要向投标委员会做出详细解释。投标委员会也要向投标者和有关机构做出详细解释。它们也有一套严格的的资格预审和分等级投标制度和工程担保制度等措施来保证最低价中标法的顺利实施。

最低价中标法之所以在美国和香港等国家和地区被长期使用,是因为它与其它招标方法相比有许多突出优点。国外在使用最低价中标法这种工程招标方法的初期也暴露出不少我们所担心的问题,如低价中标高价索赔,低价低质等,并出现许多由于价格太低无法完工而形成"半拉子工程"和"胡子工程"。经过不断努力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逐步形成了一整套配合最低价中标方法的保证措施,使得该招标法能历经百年而不衰。尽管现在每年仍然有许多工程因价格太低致使工程失败的案例发生,但由于配套保证措施齐全,使它不能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

中国政府过去限制采用最低价中标法有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1、 传统思想观念的惯性。2、产权公有制的束缚。3、法律体制不健全,市场对招标主体的监督和制约的力度不够。4、工程造价管理是体系单一化。5、社会信用体系欠缺,缺乏守信的激励和失信的惩罚机制,加强了信息的不真实性,影响招标各方主体的行为标准,它们缺乏关注信用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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