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要求是邀请招标多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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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招投标】法律法规要求是邀请招标多的根本原因
[1]从资金性质来看要求较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9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九条规定“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第30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十一条也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只要国有资金未控股或者未占主导地位的项目、集体资金投入的项目或私有资金的项目都符合此条规定和建设部第89号令要求,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2]邀请招标的资金限额较低。二00一年建设部第89号令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这是指全额、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除此而外都可以邀请招标。
[3] 邀请招标的条件和要求不高。七部委30号令对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条件概述比较全面:“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招标投标法》第十七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政府采购法》第34条:“货物或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换而言之,邀请招标是招标人在特定的情形下直接向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的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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