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中标人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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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确定中标人的程序
评标委员会推荐合格中标候选人
1)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至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2)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规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委员会只能推荐第一名为中标候选人。
3)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不同的评标方法,采取不同的推荐方法: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采用性价比法的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招标人自行或者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特殊项目,招标人应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中标人:
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48条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8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35条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在商务、技术条款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时,评标价格最低者为推荐中标人;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综合得分最高者为推荐中标人。”
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9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即首先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人,并与之订立合同。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时限要求
各类招标项目中,对确定中标人的时间限制有所不同。
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40条规定:“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
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9条规定,如果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
中标结果公示或者公告
为了体现招标投标中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且便于社会的监督,确定中标人后,中标结果应当公示或者公告。
1)工程建设项目各地应当建立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制度。采用公开招标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要将预中标人的情况在该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信息网络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予以公示,公示的时间最短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在评标结束后,招标机构应当在招标网进行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为7日。
3)政府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和电话。”
发出中标通知书
公示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告知中标人中标的结果。
《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62条规定,在发布中标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间没有异议期。
订立合同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合同。订立合同前,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担保。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招标人一般应在招标活动正常结束之后,及时返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但投标人有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行为除外。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52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各类招标项目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规定略有差异。
1)投标保证金的正常退还。
①对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
②对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a.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尽速并不晚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30日原额退还投标人。
b.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招标文件规定签订合同,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并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了招标服务费后予以退还。
③政府采购项目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2)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存在违反承诺行为,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以维护自身利益的行为。
①工程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在下列任一情况发生时将被没收:
a.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b.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按招标文件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c.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d.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招标服务费。
③政府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a.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
b.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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