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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低价中标”更符合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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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投标价】“合理低价中标”更符合现实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合理低价中标法”应当是符合当前我国国情的选择。“合理低价中标法”是在各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经专家参考招标人标底,并对各投标报价与基准价进行对照评审,择优选择合理低价投标人为中标侯选人的评标法。“合理低价中标”有别于“最低价中标”的主要特点是,“合理低价”在通常情况下,可以取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平均价为基准价,便于招标人控制在招标活动全过程中无论投标人以何种方式报价,均以基准价为对比价;在评标中结合招标文件所公示的“实质性要求”,对投标人进行综合评估和审定,择优选择投标人。

招标人应设置“以标底为参照,并确定评标基准”为妥

在现行建设工程招标中,强制规定招标项目必须采用企业定额是不可能的,招标人在有限时间内要想对投标人的报价作出是否低于个别成本价的评估和审定,也是不客观的。言下之意,作为招标人本身必须要有自已的“参照物”方才有可能去评估投标人。现在“有标底”和“无标底”招标经实践证明各有利弊。“无标底”招标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通常工程造价是由二部分组成,即“合同价+索赔额”。而我国目前的情况是,承包商就合同价部分的工程款都被一拖再拖,索赔更是难上加难。带来的后果是招标人因为“无标底”而心中无底;投标人因为“无标底”或竞相压价、或串标抬价。为此,笔者的观点是招标人拟设置“以标底为参照,并确定评标基准”为妥,既兼顾社会平均水平,又兼顾企业个别成本,从而在比较中选定“合理低价中标”人,如此更具有可操作性。

施工组织设计是评估“合理报价”的重要文件

施工组织设计在招标阶段是一个策划性文件,中标以后又是一个指导工程施工的实施文件。在现行招标活动中,有人认为多此一举,完全没有必要,主张可以取消了;有些招标人也认为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时,对入围的投标人已经确认他具有承建该项目的施工能力了,技术标没有多大意义”。笔者认为,对于技术标的评价和审定不能一概而论,因为对于建设项目,有的属于常规性施工工程,有的对技术和工艺都有特定的要求,对技术标审议和审定的“度”如何把握,这就要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出发,提出在招标过程中取消“技术标”肯定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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