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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定标阶段的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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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评标定标阶段的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1、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2、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3、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形: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4、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出现第1、2种情形,取消其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评标过程出现第3种情形,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评标或者重新招标;招标人出现第4种情形,擅自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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