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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的条文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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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招标投标法》的条文特点

《招标投标法》六章68条,其中,第一、第五、第六章分别是总则、法律责任和附则。作为程序规则的重点是二 三、四章。

一个完整的招标投标过程,按其工作顺序依次是: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本法程序规则的条文依次展开。考虑到《招标投标法》调整的主要对象主体是招标人和投标人,招标单独列为一章,其规范主体是要约方即招标人;投标单独列为一章,其规范主体是承诺方即投标人;第四章是开标、评标、中标,在某种意义上讲,其规范主体是招标代理机构。立法意图准确清晰,条文规范完整,同时留有充分的释法空间。

在招标和投标的章节中,其条文按主体概念、行为条件、游戏规则罗列。如第二章招标共17条,可分为三段,招标人的概念;招标程序启动的必要条件:项目审批和资金落实;以及招标前招标人的各行为规则。由于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授权委托行使委托权利,其规则主体可视为招标人。同样,第三章投标的9条也是三段,投标人的概念;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以及投标准备阶段的游戏规则。

开标、评标是选择中标人、保证招标成功的重要阶段。因此,在第四章开标、评标、中标章节中对该阶段必须遵循的规则和程序进行了规定共15条。这些条文规范的主体是要约和承诺的双方,但由于市场交易中要约方占主动地位,而要约方多数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招标采购工作,因此,这15条中有13条是要求要约方必须遵守的。在某种意义上说,这一章节规范的主体是招标代理机构。

同多数部门法一样,第一章总则,规定了法律适用范围、公共采购强制招标范围、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招标代理机构、自行招标与委托招标、招标投标当事人及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等;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了违法后相应的行政、民法和刑法责任。第六章附则,属于补充性内容的非规范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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