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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和”商标,难过法律四重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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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标】“仇和”商标,难过法律四重门

最近一段时间,昆明市场上销售的一种白酒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该白酒上所使用的文字商标“仇和”与目前云南省委常委、昆明市市委书记仇和的名字一模一样,而该白酒的销售者江苏省沭阳县醉亦思酒厂也并不讳言其就是想借仇和的人气来开拓市场。对于沭阳酒厂的这种行为如何在法律上界定成为人们热议的焦点。笔者认为,沭阳酒厂行为是一种新型的“傍明牌”行为,涉嫌违法,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沭阳酒厂的行为涉嫌侵犯仇和的姓名权。我国《民法通则》第96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根据该规定,任何人未经许可都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擅自使用自己姓名。因此,沭阳酒厂未经仇和同意,擅自在白酒上将仇和的名字作为商标使用,涉嫌侵犯了仇和的姓名权。仇和有权要求沭阳酒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该种白酒,并可以要求赔礼道歉及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沭阳酒厂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沭阳酒厂借仇和高官员的身份进行商业推广,显然不是一种合乎常规的营销方式,其借攀附高官声誉的意图很明显,因此这对其它进行诚实经营、合法营销的酒类生产者和销售者是不公平的,因此,沭阳酒厂的行为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三,沭阳酒厂的行为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及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由于“仇和”商标与仇和的名字完全相同,非常会引发人们产生联想,可能为误认为仇和与沭阳酒厂存在某种联系,从而误导消费者的购买行为。

第四,沭阳酒厂的行为涉嫌违反《商标法》。《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该条所规定的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商标权、肖像权、姓名权等,沭阳酒厂以“仇和”作为商标注册,涉嫌侵犯了仇和的姓名权,因此不符合《商标法》关于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商标法》第10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质的”,由于“仇和”商标及易将仇和与沭阳酒厂联系起来,有可能对政府产生不良影响,也容易误导消费者,所以“仇和”商标不易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根据《商标法》第41条的规定,对于注册不当的商标,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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