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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标改变了谁又成全了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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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标】废标改变了谁又成全了谁

案例回放

某高校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一批网络设备。招标公告发布后,前来报名投标的供应商有8家。校方对资格审查合格的5家供应商A、B、C、D、E发出了招标文件。

投标时,B公司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后10分钟送达投标地点,为无效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当场拒收。有4家供应商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了投标文件。

开标后,B公司的投标代表在开标现场目睹了开标全过程。执行评标程序后,评标委员会进行符合性评审时发现,在这4家供应商中,只有E公司的投标文件满足该采购项目的付款条件要求,另外3家未就招标文件付款条件作出实质性的响应,于是评标委员会慎重作出建议校方废标的评标报告。校方当场宣布废标。采购代理机构当日将有关情况报告了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此采购项目改为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采购代理机构执行竞争性谈判程序,成立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未再次对之前投标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进行谈判资格审查,直接向5家供应商发出了谈判邀请,并提供了谈判文件。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出具评审报告并提出成交供应商为B公司。

这一采购案例在执行采购程序的过程中,高校、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供应商资格问题存在异议,争执不下。

焦点一

提交了投标文件的4家供应商当中,明明有E公司的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付款条件,对招标文件作出了实质性响应,按理说,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应顺利过关,有资格中标,为何评标委员会不推荐其为中标候选人,却要提议废标,让采购代理机构来个采购延时服务竞争性谈判

就地评说:事实上,这是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运作的,符合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废标情形。因为只有一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如果再评标就只有惟一的一种选择,没有形成竞争,不符合政府采购的原则。再者,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鉴于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件、招标公告时间和程序符合规定,而且在评标期间,出现了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形,因此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其核准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采购,合乎这条原则,是依法运作的。

焦点二

开标前,B公司提交投标文件迟到,为什么还会有资格进入开标现场

就地评说:政府采购之所以享誉“阳光下的交易”,就是因为它真实地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那么对公开招标现场,更要增强透明度和竞争性,更不能藏着掖着,若关门闭户执行采购程序,如何体现阳光操作应对所有供应商和社会各界敞开大门,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既然是公开招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关内容,招标方要当众开封,当众宣读,自然没有什么秘密可言。再有,开标现场有采购人、各投标人、有关方面代表和各有关部门监督员,那么B公司作为投标人中的“局外人”,无可厚非应有监督权,这是其拥有的合法权益。同时B公司有资格在现场监督开标过程,这也是阳光采购的最好体现。

焦点三

谈判前,为何不重新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就地评说:废标后,再次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这是法律赋予采购人的权利。但其弊端也很多。一是采购人重复劳动,做招标前同样的资格审查工作,执行同样的程序。二是给供应商增添麻烦,要分散一部分精力,重新准备相关的资格审查资料,以备审查或确认,增加了投标成本费用。三是耽误了采购时间。重新资格审查必然要占用一定的时间,延误了采购程序的执行,推迟了成交结果的确定时间,采购项目的实施也就退后了一步。四是降低了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效率。显然,认同先前的资格审查结果,从废标到竞争性谈判,顺理成章。趁热打铁、一气呵成地执行采购程序,可以提高采购效率。因此,不应对资格审查“回炉”处理,不必重新审查,可以认同先前的资格审查结果,5家供应商都有参加谈判的资格。

焦点四

B公司开标前提交投标文件迟到,却通过废标后的竞争性谈判程序,取得成交候选供应商资格,能行吗

就地评说: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B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因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后10分钟送达投标地点,为无效投标文件,只是对其投标文件拒收,并不是对其投标资格进行否认。采购人和供应商应该明白这一点。废标,实际上是对所有投标文件视为无效,不论开标前后是否有效。也就是说,废标后,采购方式由公开招标改为竞争性谈判,对于招标前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来讲,都有参加谈判的合法资格。而B公司有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最优、报价最低等绝对优势,赢得谈判小组的共识,取得成交候选人资格,是当之无愧的,是合法有效的。

存在上述争议焦点,是由于采购当事人对采购法律法规理解不深,对政府采购程序了解不够所致,因而采购代理机构要当好采购执行“卫士”的同时,还要当好政府采购的“宣传员”,对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程序要向供求双方作好解释说明,提升采购服务水平,快捷高效完成采购执行任务,保障采购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的采购环境,维护好政府采购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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