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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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作程序
四、招标投标工作程序:
招标登记
1、招标人具备招标条件后,持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件和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意见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在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书5个工作日之前,到市规划委招标投标办公室进行招标登记。受理人员于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对申报材料不合格的招标人一次性告知补正的全部材料;
2、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关于招标范围见
组织与建设规模相
适应的工作班子或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1、根据国家计委5号令的要求,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具有项目法人资格;
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符合自行招标有关条件的,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3、确定招标组织形式应提交的有关材料:
招标组织机构和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证明材料;
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同时应提交办理此项目设计招标相关事宜的法人代表委托书。
委托招标的需提供招标方与委托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合同,并提供委托代理机构的资质证明材料。
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1、依法应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5个工作日前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备案。
2、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填写勘察设计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可在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布招标信息,此信息将同时在国家批准的招标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与“中国建设报电子版”显示。国际招标应由《中国日报》登载。
3、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编制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1、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特点和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方法,并在招标公告中载明。
2、公开招标的招标人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需要在招标公告中载明预审后的投标人数量。没有载明的,招标人不得限制符合资格预审条件的投标人投标。
确定合格投标人
1、公开招标经资格预审后应选择不少于3个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2、邀请招标可直接邀请不少于3个具有相应资质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编制发售招标文件
1、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2、招标文件编制完毕后,招标人应报送招标办审核,经5个工作日审核后,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发出招标文件,如在5个工作日内被告知存在问题,招标人应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经确认后再发出。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前,须提供1份合格或修改后合格的招标文件送招标办备案。
3、 招标人应当确定潜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4、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
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接受投标文件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前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检查密封情况。
组织评标委员会
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专家应当从市规划委、市建委确定的专家名册或者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特殊项目的评标专家选取方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⑴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⑵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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