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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相关法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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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招标投标法》相关法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1、《招标投标法》相关法规体系的建立

2000年1月1日实施后,2000年3月4日,根据《招标投标法》第7条的规定,国务院以国办发34号文颁发了〖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据此,从2000年5月1日至同年8月7日,原国家计委连续颁发了3号、4号、5号、6号令对招标范围和规模,招标公告、自行招标和重大项目稽查作出规定。2000年7月5日,原国家计委、建设部等7部委颁布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2003年4月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29号令〖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于此同时,建设部、原外经贸部、原经贸委、交通部、铁道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以及各省、区、市都陆续发布了部门、地区的招投标管理办法、实施办法,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

2、国家各部委颁布的管理办法的靓点

国家各部委颁布的管理办法同《招标投标法》相比,主要是根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条文原则和授权,针对部门内不同的工作性质,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制订专门规定。主要有以下四方面:

1、明确部门内各级管理机构监管的职责;

2、对本部门强制招标范围的具体规定以及邀请招标的限制条件;

3、作出对部门招标程序的特别规定,如,机电设备国际招标项目建档、招标文件备案、招标公告发布、评审专家抽取、评标结果公示、质疑处理等六个环节从责任主体、技术条件、时间要求等三方面作了严格规定;

4、制订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部门行业评标细则等专门规定。

应该指出的是,根据《招标投标法》第14条规定,除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建设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厅认定外。“从事其它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据此,国法办[2000]34号文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第四条规定,工业、交通、铁道、水利、信息产业、民航以及机电产品进出口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认定分别由相应的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换句话说,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除了建设厅授权颁发建设工程代理乙级证书外,其余由地方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资格证书都是非法无效的。

3、招标投标工作监督管理的重点

在组织招标的工作程序中,编制招标文件和评审专家的使用管及理是保证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并取得成功的关键。换句话说,对标书的审核和专家评标的监督是对招标投标工作监管的重点。

所谓编制招标文件在某种意义上讲,就是决定“买什麽”。这个看起来简单的问题,有时恰恰是需要招标代理机构帮助解决的。一般来说,项目法人提出项目的基本要求,经过项目建议书、项目可研、初步设计、施工设计等阶段已经提出了相应的施工步骤、工艺路线和设备清单。在编制招标文件中,商务部分和其他格式要求相对固定,为评标规范,建设部、商务部、原经贸委、交通部、信息产业部等部委都制定了格式化的招标文件样本。标书编制的难点在技术要求和评标办法的合理确定,有时,满足同一技术要求的工程设备可能有不同工作原理或动力、控制、执行等系统。招标代理机构应代表委托方同设计院沟通,通过代理机构对施工单位、制造厂家的信用记录和同类项目的经验,确定适当的技术要求,排除某些设计部门定点设计利益造成的局限性,并且技术要求的描述不能有歧视性和排他性,能够有三家以上投标人投标。同时,代理机构还应根据项目特点确定适当的评标办法,包括评标细则。评标办法应科学、准确,不能有随意性。这些都是代理机构智力服务的核心体现。也是可能出现无原则迁就招标人的隐密点,因而也是标书审核的重点。

招标代理机构除了必须具备编制标书的能力外还必须有组织评标的能力。而评标能力是由选取的评标专家体现的。这就要求在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注册登记的专家从专业类别、技术水平、职业道德和数量上能满足评标工作的需要。在某种意义上说,专家库的水平体现了代理机构水平。实践证明,凡是成功的招标案例,一是标书做的好,二是专家选的好。正因为这项工作的重要,国家发改委29号令和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12号令对评标委员会、评标办法、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作出专门规定。为了体现公平、公正,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在组织开标时,必须在指定的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应该说,这一规定对保证评标工作的公正起了重要作用。但是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很强的评标工作用随机抽取的办法则需要商榷,特别是专业机电设备的评标用直接邀请的办法可能对招标人更有帮助。因此,监管工作的重点是对专家评标质量的考核,对选取的方式则应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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