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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中标人是招标人重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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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招标人重要的权利

评标委员会从“公法”的内涵表述,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维护了国家利益;从私法的内涵表示,为招标人提出有益的咨询意见,代表招标人的合法权益。由于招标人是国家项目的法定代表人,两者的利益是统一的,归根结底是代表了国家利益并通过被代理人体现。那么项目的定标权就不言而喻了,毫无疑问是招标人。在具体实践中,可能评标报告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同招标人原考虑的中标人不一致,但只要评标报告真实、可信,招标人就应当采纳评标委员会的意见,因为评标委员会是通过对招标人负责体现国家利益的,“俺不懂,请个懂的。”也“应该听懂的”。法律在这些环节的刚性规定要求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尊重以维护国家利益。

现在,对于评标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由于缺乏“代理”的概念,在特定项目中,把“应当”从评标报告推荐的第一名确定中标人和“只能”从评标报告推荐的第一名确定中标人混淆,招标人放弃了确定中标人的关键程序,包括认真审核评标报告,必要时可以请专家帮助自己审查评标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对于拟中标人如果发生资质条件的变化可以对其进行履约能力的审查等。对有错误的评标报告也不按程序纠正,认为反正中标人是评标委员会定的,招标人可以不负责任;有些行政监督部门剥夺了招标人的这项权利,认为对于特定项目必须无条件确定第一名中标,不给招标人审查评标报告和必要时对履约能力审查的机会和时间,代招标人行使了确定中标人的权利又不承担任何责任,这是非常危险的。

对于这些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有三个方面,在招标人公正的基础上,一是要理直气壮的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坚持招标人的权利,二是要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和教育。三是纠正部分行政监督部门的个别错误。否则,认为评标专家只有权利没有责任,从而从限制评标专家的权利入手,漠视专家的合法权益,将评标专家的评标办法极端刚性化,不仅解决不了评标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反而造成评标规规矩矩走形式。特别是公权力对招标结果的非法干预造成工程建设无人负责的尴尬局面,这对于国家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是非常有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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