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与投标者非法谈判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吴泽锐”负责编辑,主要解答20年前人们不熟悉的词语“招标”,现在可谓是家喻户晓了。按照过去,词典的解释是:“旧时兴建工程或进行大宗商品交易时,公布标准和条件,提出价格,招人承包或承买叫做招标。” 法......本文有498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20年前人们不熟悉的词语“招标”,现在可谓是家喻户晓了。按照过去,词典的解释是:“旧时兴建工程或进行大宗商品交易时,公布标准和条件,提出价格,招人承包或承买叫做招标。”
法律咨询:招标人与投标者非法谈判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律师回答: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牐 以上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招标人与投标者非法谈判应负什么法律责任?”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_service/64497.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 全部评论(0)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