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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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水运工程施工招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由招标人组织进行。招标人只向资格审查合格者发出招标文件。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可以单独投标,也可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施工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
联合体成员间须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将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二条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资格审查申请书;
投标人的营业执照、所有制性质;
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证书和资信证明、固定资产净值、专业技术人员构成,施工设备等;
投标人的经营管理状况,近三年完成主要施工项目的情况,施工质量情况,同类工程实绩,近三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施工项目获奖情况及有关证明,社会信誉等;
正在承担的施工项目,拟承担本项目的人员、技术负责人和设备情况;
如有分包,必须提供分包单位的有关证明资料,但项目主体工程不得分包;
其他。
第二十三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为无效:
未按期送达资格审查申请文件;
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未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无签字;
未按规定要求填写;
填报的内容失实。
[编辑本段]
第四章投标
第二十四条资格审查合格并接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招标文件有要求的,应按要求参加标前会和察看现场,并按要求将投标文件递交招标人。
第二十五条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
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综合说明书;
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响应;
工程总报价及分部分项工程报价,主要材料数量;
施工工期;
施工方案:施工进度安排,施工平面布置,主要工程的施工方法,使用的主要船机设备,技术组织措施,安全、质量保证措施,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质量等级。
第二十六条投标文件及任何说明函件须经投标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密封。
第二十七条投标文件送达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文件应使用与投标文件相同的签署和密封方式送达,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任何函件,包括投标文件
,如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或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招标人,招标人将不予接受。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报送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交建议方案,供招标人选用。
第三十条如果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按要求提交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其额度一般为一万元至十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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