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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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邀请书】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发布文号: 厦建房[2004]35号
第一条 在本市范围内进行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物业管理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厦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具体委托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第四条 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
第五条 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小区;
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高层住宅。
提倡其他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提倡业主、业主大会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六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本补充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建设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50%以上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采用公开招标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且发布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向3个以上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七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和业主大会组织的进场招标活动,应当进入厦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
第八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有项目法人资格;
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管理、经济等方面的技术力量;
有类似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或工程招标投标的经验;
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关联法规:
第九条 在物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出台以前,市物业管理协会、具有建设部二级以上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及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物业项目的物业管理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项目已经批准立项;
项目已经工程报建;
有完整的工程设计文件等资料;
项目主体已经完工;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参加前期物业管理投标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本省具有建设部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
本省以外有建设部二级以上物业管理资质。
第十二条 前期物业招标投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招标人成立招标机构或委托代理招标;
编制招标文件;
向市招标办办理招标前备案;
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组织投标人进行投标答疑;
投标人进行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
组建评标委员会;
开标;
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定标;
向市招标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发出中标通知书;
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向市招标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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