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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围标串标挂靠行为的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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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产生围标串标挂靠行为的原因分析

尽管围标、串标、挂靠、转包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具体分析其存在的原因,不外乎有如下几个方面:

法律不全、措施不强,是产生围标串标挂靠行为的根本原因

现行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存在“三多三少”的问题,即:原则规定多、具体细则少;禁止规定多、配套法则少;部门规定多、适用规范少。特别是随着招投标行业的蓬勃发展和新情况的不断涌现,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性问题更加突出。另外,资质管理、诚信体系、标后监管等一系列制度也不健全,管理措施不强,导致各方主体参与招投标活动的行为极不规范。如限定投标人数,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招标人可以从中确定投标人个数,甚至可以直接推荐投标人参加投标。又如资格预审的标准或条件不统一,招标人在编制资格预审的标准时,根据自己的需要来设定,想要哪一家企业入围,就按照这家企业的标准量身定做,设定排它性条件,最后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多数已被某一投标人所控制。这些都给招标人和投标人创造了围标、串标的便利条件。

体制不顺、监管不力,是产生围标串标挂靠行为的重要原因

目前,招投标管理体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还不健全,明显存在缺陷。一是多头监督,主次不分。近几年,各级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和检察机关积极介入工程招投标的监督,所实施的一些措施,对维护招投标的严肃性、查处违法违纪行为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在实践中,参与监督的各部门角度各不相同,没有明确分工,造成职责不明,主次不清,容易使监督流于形式。二是政出多门,监管合力尚未形成。对于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的行政监督,许多职能部门都负有相关职责。但在具体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中碰到的问题,尤其是涉及本部门监管职能边缘的一些突出问题,部门之间配合不力,各自为政,无法共同应对、及时解决面临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造成监管工作存在盲区、死角。三是合同实施监管不力。投标人之所以敢进行围标、串标,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中标后,招标人、监理单位和主管部门对现场的管理力度不够,对中标人投标时的承诺和合同约定缺乏跟踪监督,对中标后擅自更换项目部主要人员、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行为查处不力。

机制不灵、诚信不诚,是产生围标串标挂靠行为的基本原因

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还没有真正形成,供大于求的市场环境形成了买方市场,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拥有绝对的支配权,而投标人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千方百计采用各种手段甚至违规行为谋取中标权,致使围标、串标、挂靠、转包行为屡禁不止,愈演愈烈。加之,招标代理市场也没有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招标人在选择代理机构时不注重比服务、比质量、比信誉,代理收费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出现乱杀价、甚至零代理,迫使代理机构被动与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甚至扮演围标、串标的纽带和策划者,谋取中标,以获取投标人经济补偿等非法利益。与此同时,全国性的招投标信用体系目前尚未建立,无法及时查阅某一投标人的信用情况。这就造成了一个投标人由于围标、串标行为被某行业部门、某地区处罚后,在另外一个行业或另外一个地区照样可以参加投标。

执法不严、惩处不力,是产生围标串标挂靠行为的主要原因

围标、串标、挂靠、转包等行为存在隐蔽性,给执法监督带来一定难度。加之,相关法规对这些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罚办法规定过粗,缺乏可操作性,即使查实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往往以废标、批评方式进行处理,无震慑作用。因此,在目前有关部门对招投标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执法不严、惩处不力的环境下,一些市场主体受经济利益的驱动,考虑到违规违法行为所付出的成本远远小于所获得的收益,就以中标为目的不择手段地进行围标、串标。《招标投标法》第5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10‰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1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由此可见,只要情节不是特别严重,围标、串标行为即使被认定,一般情况下对于投标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处罚力度并不大,警示教育作用并不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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