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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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中标管理】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文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的管理,促进装饰装修业的健康发展,提高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规范装饰装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对建筑物进行装饰装修,均必须依照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装饰装修,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装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项目隶属关系负责区域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装饰装修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定标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行业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第六条 装饰装修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分装饰装修设计方案招标投标和装饰装修施工招标投标两个价段进行;简易和小型装饰装修工程可根据招标方的需要直接进行装饰装修施工招标投标。
第七条 装饰装修工程的招标投标是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八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社会监督,向建设、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检举、揭发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章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方案招标投标
第九条 招标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有审查投标单位投标资格的能力;
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招标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单位组织招标。
第十条 装饰装修工程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工程项目已经有关部门批准;
已经办理报建登记手续;
招标范围内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已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有关文件及技术资料;
应批准的室外装饰方案应有批准机关的批件;
招标所需其它条件已经具备。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方案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综合说明:包括工程项目的批准文件、工程名称、地点、性质、规模、总投资、有关工程建设的设计用纸和资料、土建安装施工单位及形象进度要求;
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方案招标的范围和内容、标准以及装饰装修方案设计时限、投标单位设计资质的要求等;
设计方案设计要求:包括总的设计思想要求,功能分区及使用效果要求,对装饰装修格调、标准、光照、色彩的要求,主要材料、设施使用、投资控制要求,及满足温度、噪音、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
对方案设计效果图、平面图和中标后施工图的深度和份数的要求;
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办法;
投标预备会、现场踏勘以及投标、开标、评标的时间和地点;
对方案中标方在施工投标中的优惠及方案设计费,对未中标方的方案设计补偿费标准;
其它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投标预备会,组织现场踏勘。投标预备会应在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组织,解答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现场情况等提出的问题。解答的主要内容,应以纪要或补充文件形式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纪要或补充文件须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核,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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