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招投标市场混乱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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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我国目前招投标市场混乱的原因
1.招投标的投诉管理存在问题
招投标投诉处理是加强招投标市场监督的重要环节,对规范我国目前的招投标市场具有积极的意义。目前,我国的工程建设招投标投诉处理部门为建设主管部门,仅在招投标监督管理方面就承担着监督招投标程序和实体的合法性、负责处理招投标过程中的投诉、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等大量工作。行政监督部门面对大量招投标活动,很难主动发现某个项目存在违法行为,故其发现、查处违法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投诉人的投诉及其所提供的线索。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中规定,投诉人必须提供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这一要求类似于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招投标投诉中,这一要求对投诉人而言难度非常高,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为整个评标过程是严格保密的,招标人不对评标结果作任何解释,投诉人要想知道评标过程是否公正、评标结果是否合理几乎是不可能的。投诉人因无法取证而无法向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投诉,也就间接导致了违法行为因其隐蔽性和欺骗性不能被行政监督部门及时发现并查处,非常不利于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
2.招投标市场监管体系存在问题
由于我国目前的招投标市场存在的种种问题,再加上投诉人举证难,招投标的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目前的《招标投标法》虽然规定了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办法,但对于谁去执法则没有明确,导致政府监管缺乏明确的执法主体。实际招标投标中,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的重点往往是工程质量,对工程招标投标行为的监管不够重视,很少派专业人员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同步监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招标投标活动的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只能对纪律性、程序性的问题进行监督,很难深入了解招标投标的具体情况;司法部门只有在问题暴露后才有权介入。此外,地方部分主管机构和部门,可能既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又行使建设市场监管职责,还承担着招标投标法规的制订,这种同体监管方式影响了施工招标投标公平性和有效性。再加上评标委员会是相对独立的主体,在招投标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评标委员会依法享有独立评标的权利,除非出现了法定的情形,行政监督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时一般不能否定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或者代替评标委员会对某个投标人的投标直接进行判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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