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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支招)外资企业清算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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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将外资企业清算分成以下三类:

普通清算:指企业能够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的清算;

破产清算: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而进行的清算。

特别清算: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或者依照普通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出现严重障碍的,或者企业被依法责令终止解散,所进行的清算;

在特别清算下,清算委员会由企业审批机关牵头组织成立;在破产清算下,清算委员会则由法院组织。因此,特别清算和破产清算系企业投资人无法直接或间接控制整个过程的清算,企业应当采用普通清算的方式终止企业,而尽量避免特别清算和破产清算条件的发生。本文论述的企业清算,除特别说明外,均指普通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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