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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中标中低于成本价问题的客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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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价中标】低价中标中低于成本价问题的客观分析

低价中标本身没有问题,问题在于如何限制非理性或非正常的低于成本价的低价去中标。那么是什么原因会导致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首先对计量与计价错误和为了占领市场的个别客观因素姑且不论,我们重点看一下投标者主观上的一些想法。

工程建设市场供求关系长期、严重失衡。我国的工程建设资质管理往往是只有进入,难以通过市场竞争而退出。而我国存在众多的施工企业挂靠情况,并且许多企业“等米下锅”、“饥不择食”,因此必然会导致部分企业不顾企业扩大再生产,着眼于解决当前就业和吃饭问题。

投标动机不良,恶意转包、分包,进行风险转嫁

科学合理的分包是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的有效手段。但是,个别的承包商目的是争取工程项目,而并非关心项目能否盈利,能否实施。这里有部分施工单位给经营人员下达合同额度,经营人员只管投标,获取佣金或利益,不管实施,这属于个别施工单位在管理上存在漏洞,我国对在损失集体利益下获取个人利益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而对公司的严厉处罚又会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也有的投标人投标时就是存在恶意转包、分包,进行风险转嫁的不良动机,这类问题在低价中标项目中比较多见,有许多项目是一级企业中标,获得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后,分包给材料供应商和设备供应商具体施工,这类工程其工程管理和工程质量可想而知。

低价中标,高价变通违法、违规现象的存在

许多文章中用“低价中标,高价索赔”来谴责低价中标者,其实索赔和反索赔是任何承包商和发包人都有权运用,并获取正当利益的手段,我国的承包商不是工程索赔利用的多了,而是远远的不够,我们有关管理机构应支持和引导他们正确合理地索赔。而低价中标后存在的问题不是索赔问题,而是违法变通。部分承包商先设法以低价中标,然后在施工过程中再通过一些不当手段获取利益,如拉拢设计人员和建设单位管理人员等进行有利于自己的不合理设计变更、材料代换、现场工程洽商等,以改变原合同单价,获取不当利益。在一些项目中我们可以发现一些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和设计人员,随意进行设计变更、材料代换、现场工程洽商,使工程造价大幅度增加。背后往往是关键岗位上的一些人员接受贿赂,获取不当利益。有些文章中说低价中标是遏制腐败的重要举措,我看是以点带面,不切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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