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建制对施工招标投标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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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代建制对施工招标投标的影响
代建制是为了对政府公益性项目实施有效管理和建立科学的责权分担机制,从具有相应代建资质的项目管理企业或专业机构中选任合格的代建人,政府作为投资人和业主以代建合同的方式将项目实施建设的全过程委托代建人管理、并支付相应代建费用的项目建设管理方式。
实施“代建制”后,项目的具体建设实施交给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进行管理,能较好地理顺政府投资项目中各方的责权利,从而使政府从微观管理、具体项目管理中解脱出来,重点进行宏观管理和规范市场秩序等方面的工作。代建制中的专业化管理解决了分散管理、机构重复设置的问题,也避免了外行业主所带来的种种问题。代建制使建、管、用分开,能有效地避免使用单位擅自增减建设内容和提高建设标准等不规范行为,从而有助于投资控制。代建制中的代建模式目前主要有政府专业代建公司模式、政府专业管理机构模式、项目管理公司竞争代建模式三种。
1.代建制对招投标中各行为主体的影响。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涉及的当事主体主要包括政府、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与承包企业等。在传统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中,政府以投资人身份将项目委托给建设单位,多数情况下建设单位也是项目建成后的管理者或受益使用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施工招标投标,一般由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经招标投标后,与施工承包商签订合同。
在代建制模式中,政府以委托人身份,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建设实施工作。政府通过合同而非行政权力约束代建人,由此构成了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下的新的委托代理关系。代建单位在代建项目中以委托代理形式,通过代建合同承接使用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权责,具有项目建设阶段的业主地位,拥有在政府监督下对建设资金的支配权,它可以直接与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或勘察、设计、设备供应、施工等企业签订合同,并负有监督合同履行和承担全部项目管理的责任。
2.施工企业能否成为代建单位。在代建制模式中,代建人的代建活动的实质是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都可以参与代建。建设部建市[2003]30号文《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和建设部2004年200号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实行办法》中,关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定义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
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资质问题。建设部200号文中明确规定了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资质。“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30号文“鼓励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企业,通过建立与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充实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相应的工程项目管理业务”。按此规定施工企业在改善组织结构、建立项目管理体系、充实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后,完全具备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资质,同时也应具备代建人的资质。
关于施工企业能否成为代建人的争议。部分专家认为施工企业除了在项目前期的工作代理能力较弱外,还存在着建设和管理同位一体的问题,不适宜作为代建单位,建设部200号文规定,项目管理企业不得有“与受委托工程项目的施工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在受委托工程项目中同时承担工程施工业务”的行为。如果施工企业只承担代建工作,而不承担施工任务,仍然可以作为代建人,特别是分阶段代建中,在建设实施阶段的代建能力更具优势。
施工企业成为代建人的制约因素。一是代建取费太低。如按财政部财建[2004]300号《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政府招标产生的项目代建单位,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比照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编制标底,代建几乎无利可图。二是履约担保。从各地实践情况来看,大多数将代建人作为管理承包商看待,要求提供履约担保,承担相关责任。例如,北京市就要求代建人提供工程概算投资10%-30%的银行履约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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