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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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施工企业尤其是高等级资质的施工企业仍是国有和集体占主导地位,这些国有企业通过多年改革仍未形成企业发展的动力机制。
法律咨询:如何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
律师回答:
招标人发现已发售的招标文件中出现遗漏、错误时,可以对其进行修改和补充。
但应当在要求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修改和补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对招标文件有重大修改和补充的,应适当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对招标文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应注意以下几点:
在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时,一是要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二是对获得招标文件的所有潜在投标人都要通知到。
在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时,要严格遵守规定的时间限制,使所有获得投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15天前,都要收到修改和补充的书面通知。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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