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施工招投标公正性制度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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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完善施工招投标公正性制度的对策
严格地说,要从根本上取得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只有随国家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深入和突破性的成功,才能实现。因此,本课题研究完善施工招投标公正性制度的对策,是在确定强化政府以及国有企业投资或者控股投资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为目标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具体国情,通过对施工招投标各环节以及对影响施工招投标公正性的各种因素的研究,提出提高施工招投标公正性的措施,从机制上、方法上设置障碍,将不公正因素缩减到最小限度。具体包括:
1、确立交易中心法律地位,充分发挥有形市场的作用,保障交易的透明度
有形建筑市场的主要功能,是以服务为主,统一集中发布信息、建设工程集中交易、管理部门集中办公的场所。根据对发达国家的考察,有形建筑市场这种模式并不是中国的首创,在美国,招标中心就得到了普遍和很好的运用。在我国,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中心的模式是1994年根据建设部“建筑市场治乱、工程质量治差、企业管理治散、工程价格求合理”的工作方针以及上海市领导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要求,由上海方面首先提出,之后建设部总结成为使“建筑市场从无形变为有形,从无序变为有序,从隐蔽变为公开”的意见,向全国推广。
上海的有形建筑市场――市交易中心成立于1996年11月1日,通过几年的运作取得显著效果,有力地制止了地下炒卖信息的不法行为,招标发包比例明显提高。提高了交易透明度,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腐败蔓延和保障了工程质量。同时也为办事人提供了较大方便。
有形建筑市场的建立和成效得到了党和国家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尉健行同志在中纪委各次全会以及有关会议和场合,多次对有形市场的建设作出指示。在98年7月全国有形建筑市场现场会和99年8月全国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作座谈会上分别作出长篇专题重要讲话;在99年3月26日视察上海交易中心时指示:“目前仍有些人对把有形市场作为一个方向提出疑问,但实践证明我们处于当前的阶段必须要走这条路,不能把资本主义国家的东西直接搬到我们现在这里来。上海要继续研究探讨,给全国提供好的经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朱 基同志于2000年1月26日,在国务院第五次全体会议上明确提出:“现在,建筑领域的问题相当严重,非大力整顿不可。要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严肃查处建设单位规避招标或搞假招标的行为……”。在中共中央的1号文件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加强有形市场的管理。
有形建筑市场的工作同样得到了上海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市委副书记孟建柱和龚学平、市委常委副市长韩正先后视察了市交易中心。韩副市长在全市有形建设市场工作会议上作重要讲话,从体制、机制、法制的角度对上海有形市场的建设提出要求。
根据中央和上海市领导的要求,本市自1998年下半年起,在市交易中心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建设成由总包、专业分包、建材、中介服务等四个层次、25个分中心组成的有形建设市场体系。但这25个分中心的运作状况参差不齐,尤其是一些专业分中心和建材分中心更是步履维艰,有场无市。究其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有形市场缺乏法律地位,市场的管理缺乏法律依据,从而难以控制场外交易现象。
关于交易中心立法问题,广东省解决得比较好。该省在99年9月第九届省人大第十二次常委会通过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中,确立了有形市场的法律地位。其第六条规定:“按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分别在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交易中心是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为有关部门在该中心内办公提供必要条件,使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服务机构,其不得代理组织招标和参与评标定标。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交易中心提供的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服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同时,其第七条规定:“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或者建设工程开工报告审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办理等工作,应当在交易中心内办理。”在其“法律责任”一章中还规定若违反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其签订的承发包合同无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限期重新组织招标,并处以发包价款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由于广东省在法规中比较准确地确定了交易中心的性质、功能、作用,明确了各管理部门与交易中心的关系,设定了不进场交易的处罚标准,使该省的各级交易中心能够依法设立、依法办事、依法管理,健康发展。
作为国际化大都市的上海,也应当尽快解决交易中心的法律地位,通过立法强制政府财政及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进入交易中心招标投标,从而充分发挥有形市场交易透明的优势,使招投标有一个公正性的良好的客观环境。
2、 通过立法建立固定的信息渠道,统一、公开发布招标信息,使工程提前纳入公平竞争渠道
能否及时、准确地掌握工程建设信息,是能否管理好工程招投标的先决条件。掌握了工程建设信息,不但为政府在宏观调控队伍和任务供需平衡上以及制订建设市场和建筑业发展规划决策上提供了可靠数据,而且可以使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及时了解每个工程的拟建概况和前期工作进度,从而提前介入相应的管理,促使建设工程在起始阶段就步入法定的建设程序,工程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也有了保障。
由此,世界发达国家以及国内兄弟省市均十分重视工程信息的管理。美国、日本等国家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府都规定政府工程一经批准,必须通过报刊发布招标信息。在美国西雅图市的市政府还规定必须经过招标中心才能通过报刊发布信息。国内做得比较好的如苏州市,该市由市政府颁文规定所有项目审批部门都须与工程交易中心实行电脑联网,在项目立项批准后,拟建项目信息必须在三天内传递至交易中心,由交易中心统一发布,使交易中心切实掌握市场管理和规范交易行为的主动权。
作为上海,自从改革开放以来,项目投资急速向多元化、多渠道方向发展,可审批项目立项的机构由原来的计划部门一家发展为包括区县计划部门在内共80多家。由于市政府对工程信息管理没有相应文件予以规定,因此这些机构并无向建设管理部门传送项目信息的义务。加上工程报建绝大多数滞后至施工招标时一同办理,造成交易中心和招投标管理部门信息闭塞,交易中心成为无源之水,一方面难以吸引广大承包企业进场,另一方面不少工程事中才纳入管理,有的甚至于只能补办手续,再也谈不上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为了解决信息问题,市交易中心作了极大努力,甚至通过有偿的形式从规划部门获取,但这十分有限,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因此,在本市修改有关招投标的政府规章以及制订招投标法规时应当载明建设工程各立项审批部门在同意立项并向项目立项报批单位批复的同时,抄告建设主管部门;此外,其他的有关工程建设的审批部门,如扩初审批部门等,在批准项目的同时同样抄告建设主管部门,以保障交易中心的正常运作和招投标的“三公”原则。
3、 设置不同竞争平台,随机抽定投标单位,杜绝陪标现象
施工招标的直接目的,就是经过招标选择一个技术上、经济上最符合要求的施工承包企业来承建工程,以保障工程在质量、工期、效益上获得最佳利益。由此,进入施工招标后的第一个环节――选择投标人的工作尤为重要。
从国际上的经验及国内施工招标中存在问题分析,要做好投标人选择的工作,必须解决两方面的问题。其一,须设置一个平等竞争的层面。即参加竞争的企业在资质和能力上不能相差太远,只有这样才最能调动所有投标企业的积极性。否则,如若一个技术简单项目或者小项目,大小企业均参加竞争,在资质高、能力强的企业眼里,这么简单的、小小的一个项目,对手又是那么弱小,一般来说是不会投入主要力量去认真对待的。相反,对于小企业来说,对手是如此强大的企业,思忖着靠真本事竞争是很难有胜算的,还不如集中精力“公关”为上了。这样,非但不能形成良好的竞争态势,反而还会成为产生腐败的因素之一。基于此种原因,发达国家和地区,均按项目的大小、技术难度设置不同竞争平台,让不同资质等级、不同能力的施工承包商分层次平等地参加竞争。
其二,须排除各种干扰,克服人为因素,既使参加投标的企业与业主之间在人际关系中回避亲朋好友、裙带关系,又使业主与各投标人之间不存在非正常的经济关系与经济约定。否则,从招标的一开始就会陷入“内定”、陪标等假招标之陷阱之中。
对于投标人的选择,在国外,有的国家是通过抽签确定的办法来克服人为因素的。国内的兄弟省市中如深圳等沿海开放城市,也从一开始就采用全部抽签确定的办法,矛盾极少。其他省市都经历了从业主自选至全部抽签确定的总结、改进过程。如北京、天津、南京等开始全由业主自选投标人,因根本无法解决业主与内定中标的施工企业串通后,“做手脚”、搞陪标等问题,其后改由业主自选三分之一的投标人,其余三分之二在投标报名单位中随机抽定。但这仍无法彻底解决问题,业主为了让其自选的队伍中标,往往泄漏标底、故意压缩评标时间、操纵评委等,千方百计舞弊以图达到目的。最后,只能全部通过抽签确定投标人,才基本解决陪标的问题。
对于上海来说,在施工招标投标人的选择上,上述两方面问题并未解决,仍然采取简单项目、小项目由大小施工单位混同竞争和业主自选三分之一,随机抽定三分之二投标人的办法。因此,在今后立法中应当吸收国外经验,总结国内教训,结合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的改革,充分注意在投标人选择上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同时考虑上海今后较长历史阶段中队伍多、项目少的状况,拟载明:提倡按照项目大小、技术难易选择不同资质和能力的施工企业,分层次进行公平竞争;载明:除特殊项目经批准外,公开招标投标人的选择,应当通过公开报名,在经资格预审符合要求的报名企业中,由招投标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当众随机抽取确定。
4、 以法制形式确立评标、定标的程序和提出评、定标时间要求,提高评、定标的科学合理性和公正性
施工招标的评标、定标是施工招标产生成果的关键环节,花了十二万分心血的各家投标企业均向往着自己能获得中标的结果。因此,任何随意的、草率的评标、定标不但不能得到科学合理的招标成果,而且是对各投标企业所付劳动的最大的不尊重,势必给投标企业带来伤害,使其利益受到侵害。
但由于在施工招投标的各项办法、规定中,包括建设部和本市所颁的各项办法、规定中尚未对评标、定标的程序作过明确规定以及对评标、定标时间作过要求,因此在施工招标评标、定标中的随意性、草率性的情况时有发生,造成整个招标显失公正,投诉不断。也成为搞假招标的不法行为和腐败分子的可钻空子。具体的表现如前在剖析“施工招标投标公正性方面仍需解决的问题”中所述,主要为三个方面,其一是技术标和商务标评定次序的颠倒;其二是信誉分押后评定;其三是评、定标时间过分压缩。其中有的是出于业主对施工招标规律的不了解以及对工程进度时间紧迫的担心,但为数不少的却是业主的故意行为,其背后往往存在着权钱交易等不法行为。
通过规范评、定标的程序,明确对评标、定标的时间要求来规范施工招标行为的办法,在国内尚未引起充分的注意。故为了郑重地、科学地评、定好每一个标,拟在本市今后的立法中确定施工招标评、定标的基本程序,并提出对评、定标时间的要求。要明确规定技术标必须在商务标开标之前予以评定;明确规定施工招标评、定标必须考虑工程的技术复杂程度,在时间上给予必要的、充裕的保证,并应当经过招投标管理部门的核准。从而在程序上、时间上为评、定标的公正性提供保障。
5、 公布评标结果,加强专家的考查,促进专家行为规范
专家评委负有评判各投标人的投标标书、推荐乃至确定中标单位的任务。在现有做法中,评标、定标过程人为因素影响大的有三处:打信誉分;评审施工组织设计;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因此施工招标评标、定标的是否公正在专家评委的素质和行为上得以直接体现。近年来,在反映施工招标评、定标有失公正的投诉中,主要原因由于专家评委责任心不强、行为不规范的现象日趋增多。这一问题,在全国各兄弟省市也不同程度存在,大家都在着力探索、解决之中。
目前,各省市对于施工招标的评标定标,已基本具有相应的技术、经济专家参加,且专家的产生是由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大部分省还制订了评委专家库的管理办法,写入了要对专家进行考核的条款。
上海在1998年2月20日,由市建委制定、印发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定标评委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了评委专家库由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统一建立和管理,由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管理工作,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共同使用;规定了专家评委的条件和产生、权利和义务;规定了专家库的使用办法等。该《办法》实行两年多来,对于提高评、定标的技术含量和质量水平,带来积极作用。然而,由于该办法侧重面在于评委专家库的管理,而未深入地考虑如何规范评委专家个人的行为,因此,就出现了前面所述不少专家不愿到郊区、不愿参加小项目的评标,造成郊区、小项目找不着专家参加评标的局面。出现了一些专家不讲责任、缺乏职业道德,任意随和业主的现象,甚至出现了被人收买,评标舞弊的迹象。加上现行规定中未明确招标代理、监理及工程设计等人员参加评标定标应属于招标人代表还是评委专家,有的则被列为评委专家,一是增加了业主的阵容,二是他们看业主脸色讲话按业主意图办事,严重影响了评标、定标的公正性,引起投标企业,尤其是那些精心制作标书的优秀企业的强烈不满。
因此,针对上述两方面主要矛盾,拟在今后的法规制订和规章修改中明确招标代理和工程设计等与业主有合同关系的人员应当作为招标代表参加评标、定标;建议施行招标结束后公布该项目每个评委评标情况的办法,同时写入对专家评委的评、定标工作检查、考核,设定对其不规范行为的处罚细则,并明确专家评委更替的要求。以保障评委组成的合理和专家评委行为的规范,保证评定、标的公正性。
同时,作为专家库管理部门应在扩大库容、分细专业的基础上,不断改进、完善抽取专家评委的软件,达到专业更加对口、大小项目分开的要求,以促进评标进一步科学、合理和公正。
6、 完善评标办法,运用网络技术,减少招标过程的人为因素
评标办法是招标评标、定标的依据,评标的办法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评标、定标的公正性。因此,施工招投标推行的十一年也是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不断探索改进的十一年。上海的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经历了“无记名投票表决法”、“百分制打分法”、“加权平均法”、“两阶段评标法”,以及由市建委、沪建建043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推荐“两阶段评标法”的商务标及百分制评标法的造价分的评定试行“无标底招标、有标底评标”办法等各个发展阶段。总的目的在于减少施工招标评、定标中的人为因素,提高评、定标的公正性和科学合理性。
关于施工招标评标定标的办法,在国外,由于经济体制的关系,一般采用合理低价中标的办法。但在我国,由于所有制基础的不同、国情的不同,尚难完全套用国外做法,由此成为业内人士探索的热点。市建委由沪建建0432号文推荐的“无标底招标,有标底评标”办法,就是一种成功的探索。按照这个办法,所谓的标底已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标底,而是必须在发放招标文件的同时向各投标人公布的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单位编制的参考工程造价。与该参考工程造价一起公布的还有报价算术平均值权数区间和加权平均工程造价下浮体区间。按照这个办法,各投标人可以参照公布的参考工程造价,根据本企业实力和市场行情自主报价。由于用于评标的标底是根据随机抽定的报价算术平均值权数和加权平均工程造价下浮率当场测算的,加上招投标管理部门不再审核标底,从而打听、泄露标底将再无意义而成为历史,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招投标管理部门四方的行为得到有效制约,招标的公正性得以切实体现。“无标底招标,有标底评标”办法试行十个月来,取得明显效果,尚未发现试行项目产生纠纷和投诉,不少施工企业纷纷来信要求全面施行此项办法。鉴此,在今后的立法中,拟将该办法正式确定,全面推行。
同时,对于评标办法的具体选择,如果一般技术难度不大,技术成熟的小型项目,不再采用技术标评审,只要一阶段的评标即可,而技术难度大,技术要求高的大中型项目,应采用两阶段的评标办法。特别要强调在评技术标时,应评暗标。并且技术标评审要细化、格式化,制订打分的标准,全部打实分,不打虚分;评委要提出书面评审意见,要先议后打分;要适当区分评审的时间或保证评审有充足的时间。商务标评审要电算化,要研制专门的打分程序,用计算机打分,保证打分的正确无误;要当场打分,当场公布结果,当场签名加以确认。其次,随着我国以及本市对外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科学技术特别是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加上加入WTO趋势要求,施工招标的评标、定标也必定要与国际接轨,必定要逐步利用计算机技术。因此,在制定招投标法规和招投标规章修改中,拟载明逐步推广合理低价中标办法,载明提倡探索网上交易的办法,以真正克服人为因素,体现施工招标的公正性。
此外,对于施工招标评标定标中的诸如信誉分的处理、技术标的比重、对优秀施工企业的鼓励等问题,在立法中也应进一步予以调整、明确。建议信誉分不再使用,而将其列入投标入围资格预审内容;技术复杂项目的技术标比重上升至40%至60%;对立功优秀企业在投标入围、综合加分上体现鼓励政策。从而,使施工招标评、定标更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
7、推行执业资格制度,促进代理、管理人员素质提高
由于现行的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中只有对招标代理机构有资质要求,而无对招标代理人员的资格要求;只对招投标管理部门进行了设定,而无对招投标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因此,在本市招标代理和招投标管理人员中,文化、能力、素质差参不齐的现象十分普遍。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提供的社会举报和投诉情况的剖析,反映在一些招标代理人员身上的主要问题为:
文化程度低,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外行充数;
政策水平低,处理问题能力差,随意性大;
职业道德差,无原则迎合业主,处事不公;
为业主“搞定”搞假招标,与投标企业勾结涉嫌泄漏标底和其它机密等,违纪违规违法。
反映在一些招投标管理人员身上的主要问题为:
文化程度和政策水平低,缺乏相关知识和相关经验,工作中随意性大、失误多;
政治素质差,办事“四难”,执法监督不公正;
涉嫌违纪违法。
招标代理人员是具体工程招标全过程全权操作者;招投标管理人员是具体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的全权监督者,这两者在施工招投标的过程中地位十分重要,对施工招投标的全过程产生作用,直接影响施工招标的公正性。因此,上海从1998年开始对这两者的资格素质要求引起重视,由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具体实施,分别对全市招标代理人员和招投标管理人员进行分期分批的执业资格和上岗资格培训,培训完后统一考试,考试合格者颁发证书,以此为对两方面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打好基础。
这一措施是上海针对施工招投标代理、管理中的实际问题,结合自己的特点所推行的,为全国首创,已得到建设部的充分肯定。故此项措施应当进一步得到法制的确定,拟在今后招投标管理条例的制订和招投标管理办法修订之中确定实行招标代理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和招投标管理人员上岗资格制度,载明对招标代理人员和招投标管理人员的资格以及考核要求,从完善机制的角度促进招标代理和招投标管理的规范操作及健康发展,促进施工招投标公正性的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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