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最低价中标办法的主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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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投标价】合理最低价中标办法的主要原则
—平等准入原则。凡是符合资质且认同合理最低价办法的建筑企业,经资格审查合格,均可参加投标,待遇一律平等。不再限定投标企业个数,废除任意“邀请”或“封杀”建筑队伍投标资格的做法,不留“人情关系加金钱”的作用空间。
—合理最低价中标原则。先按国家定额测算出发包工程的预算造价,在预算造价基础上按一类工程下浮25%、二类以下工程下浮20%的比例,计算出工程发包标底。投标人报价低于标底价95%以下的,视
为不合理的过低报价,予以淘汰;投标人报价等于或高于标底价95%的,视为合理报价。在合理报价范围内,按从低到高原则,排出中标入围者的顺序,排序第一者优先签订工程合同。中标人报价高于标底价的,按标底价签订工程合同;中标人报价低于标底价但等于或高于标底价95%的,按其报价签订工程合同。按照这一原则,所有工程的中标价,都将比国家预算造价下降20%—28.75%。
—合同价即为结算价原则。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再按国家定额另办决算,除签证工程外,只按工程合同价付款。
—确保工程质量原则。必须按图纸施工,按设计规定的规格、质量要求采购材料。凡未按规程操作的施工,必须返工;凡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得进入工地。并重点加强两个方面的监督:一是建筑质量管理站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质量监督和管理,对监管缺位或不到位的,追究其纪律责任甚至法律责任;二是工程监理公司必须责权利三位一体,对监理公司与建筑公司“猫鼠合流”的,追究其违约经济责任,并视情予以行政处罚。
—确保双方履约原则。有些同志担心,推行合理最低价中标,会不会逼使建筑企业偷工减料会不会有人恶意低价中标后再与发包方扯皮,甚至停工要挟追加造价这种担心并非多余。但要知道,企业和商人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如果监管不严,工程造价再高也会偷工减料;如果监管严格,则无法偷工减料。况且,我们实行的是合理最低价中标,而非绝对最低价中标。针对中标后可能出现的扯皮问题,我们设置了两项防范措施:一是规定所有投标人报名时必须交纳一定数额的签约保证金,如果中标后不与发包方签订工程合同,则没收保证金,取消中标资格,由排序第二者前进中标。二是规定中标者签订合同前必须交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如果签订合同后反悔,则没收保证金,中止合同,由排序第二者前进中标签约。同时,对发包方的违约责任,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上述措施执行到位以后,建筑企业无法扯皮,即使出现扯皮,发包方也不会遭受经济损失;发包方如果违约,建筑企业有追偿经济损失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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