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和实践使低价中标在理性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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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价中标】探索和实践使低价中标在理性推进
从概念上讲,我们研究的低价中标是研究在技术标合格的前提下的经评审的低价中标,从范围上讲我们研究的是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承发包工程在工程交易期的合同授予。
低价中标在我国的研究与实践从2003年开始,概念上也从盲目的“低价中标”向“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中标”进行理性推进。
低价中标。低价中标仅强调了技术标合格的前提下的投标报价最低,也就是说不经过评审,谁的投标价最低谁就中标。应该清楚地认识这种方法符合国际惯例。但是一方面它不符合我国招标投标法和价格法的立法精神;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的整体市场环境及诚信问题等因素,造成恶性低价竞争等现象,即低于成本价,造成严重的管理和工程隐患,以及社会问题。
合理低价中标。所谓合理低价社会上有两种解释。一是低于招标标底的一个合理幅度,二是指是在承包商的个别成本价以上,显然第二种解释更加合理,它是工程实际投入的人、机、料、费、税,结合企业自身技术水平、管理水平、风险等因素低于社会平均工程造价的投标报价,是承包商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中所承诺并被发包商所接受的不低于建筑产品成本价的价格,也是比较合理的价格,但其合理性显然难以确定。
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中标。经评审的低价中标它强调了在技术标满足招标文件的前提下,通过增加评审环节,使投标报价不低于其个别企业成本,并在所有的投标报价中是最低的投标报价,目的是排除了低于成本价的失误或非理性的投标者。
为了描述简单,我们这里任何关于“低价中标”的表述均是基于“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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