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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标底评标”、“无标底评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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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标底招标】“有标底评标”、“无标底评标”问题

我国传统的评标方式是“有标底评标”。“有标底评标”的做法是:在评标之前,建设单位先委托设计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用编制工程预算的方式编制一个标底,在评标的时候用这个标底对各个投标报价进行衡量。

传统上,我国工程招标的标底和投标价格都是用编制工程预算的方式确定的。由于我国工程预算是根据政府部门所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计划定额编制的,所以根据预算所确定的标底就具有很强的计划性和法定性,标底被认为是一个”法定”的计划价格,是一个应该的、必须的价格。基于这种观念,超出标底一定范围的投标报价被认为是无效的报价,越接近标底的报价越能中标,报价竞争变成了预算准确性的竞赛。以这种方式选择到的施工单位只是预算做得最精确的单位,而不是报价最具有竞争性的单位。由于工程预算很难做到100%的精确,投标者能否中标也就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更严重的是,由于标底在评标时具有支配地位,围绕标底而产生的腐败现象层出不穷。为了事先得到标底,权钱交易和暗箱操作大量发生。

为了杜绝因标底而产生的腐败现象,近年来一些地方开始采用了“无标底评标”的方式。《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4条是“无标底评标”的法律依据。“无标底评标”的做法是:招标的时候不编制标底,而把各个投标者的报价进行数据处理以得到一个“基准价”,然后,用这个“基准价”对各个投标报价进行评价,越接近这个”基准价”的投标越能中标。

虽然“无标底评标”方法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围绕标底而产生的腐败和混乱,但是它的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这种越接近“基准价”越能中标的作法使建设单位得到的不是一个最优报价而是一个接近平均值的报价,或者说是一个最“中庸”的报价,这显然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原则,也不符合建设单位的利益;其次,没有标底会使建设单位失去评标的依据,从而使评标具有很大的盲目性;最后,这种方式很容易诱发“围标”现象,也就是说,多个投标者可能会串通起来,共同抬高“基准价”,由于没有标底的存在,建设单位很难判定投标报价的整体水平,这样串通起来的投标者就可以很大程度上操纵投标,以让某个投标者能够以较高的价格中标。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标底在评标时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在评标时,如果不设标底,不仅不能够根除招投标过程中所产生的腐败,而且会产生新的混乱,增加了建设单位投资控制的不确定性和盲目性。显然,有标底评标时,之所以会产生围绕标底的腐败现象,并不是因为标底本身,而是因为”越接近标底越能够中标”的评标标准。我们可以设想,如果评标的标准是“报价越低越能够中标”,那么各个投标者显然就失去了事先获取标底的动机。在这种情况下,建设单位完全可以事先将标底公开,以表明自己的预期价格。除非各个投标者进行串通,公开标底将丝毫不会影响各个投标者的价格竞争。 显然,在工程招标时设置标底是必要的。虽然《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都肯定了“无标底评标”方式存在的合法性,但是由于“无标底评标”方式存着严重缺陷,所以它只能是我国工程评标方式从传统的以标底为核心向科学合理的评标方式演进过程中的一个过渡措施。随着低价中标的评标方式的逐步确立,应该将“无标底评标”的作法逐渐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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