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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权限的现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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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权限的现状是什么

税收权限是指税收权利和收入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划分和管理问题。税收权限的核心是税收立法权,同时还包括征收管理权、政策调整权等。

中国的税收权限却是高度地集中于中央的。几乎所有 的地方税的税法、条例,以及大多数税种的实施细则,都由中央制定和颁布,地方只有征收管理权限及制定一些具体的征管办法和补充措施的权限。这样一种高度集中的税收权限划分模式,既有确保国家税法统一方面的合理性,同时也存在着难以使税收的征管与各地复杂的经济情况及千差万别的税源情况充分协调,无法使地方政府充分利用税收杠杆调节地方经济运行的问题。

现状

1994年,中国进行分税制改革,按照政府事权划分税种,根据税收管理权和税收收入归属的不同,将税收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这对于采取国家统一税制,实行税收收

入统归国库,再由中央调拨而言是一个历史的进步。同时,分税制的实行不仅有利于保证国家税制的集中统一,又有利于发挥地方税的调节作用,取得更好的效果。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改革的深化,原先粗线条地处理中央地方之间的税收权限已经无法满足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了。目前,中国中央和地方的税收在表面上看地方税的种类和形式都多于中央税,但就实际而言,地方税的收入规模较小,仍然无法满足地方政府各类职能的执行。 分税制实施后,中央和地方的利益相对独立,在税收的划分上也逐步明确,而地方税种和税种要件的设置以及征收管理权限方面的安排,地方权限太少,中央权限过于集中。随着社会的进步,政府作为社会的政府,就其经济服务、社会服务而言的职能不断强化,而政府职能的强化对财税收入提出了新的要求。因而改革过程中,中央与地方在税收权限划分的权利义务不协调现象,使事权与财权

不一致的现象不断凸现。在税收分权时需要注意事权和财权相结合的原则。事权和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是权力和义务相统一,权责相统一等法律原则在税法上的具体化。事权是享有财权的基础,财权是履行事权的保障。只有把事权和财权相结合,相统一,才能保证各级政府最大效率地完成其各自的职能,才能避免人浮于事或财力不足的现象,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财政收支的效益。中国目前的现状是事权和财权没有很好地结合在一起,主要表现在地方的财权与其承担的事权相比相对较少,使得地方很难充分行使其职责。而要真正保证地方的财权,立法必不可少,而中国目前尚无严格意义上的地方税法,这对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完善税法体系,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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