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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沿海开放城市税收优惠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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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沿海开放城市税收优惠详解

税收优惠是指为了配合国家在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总目标,政府利用税收制度,按预定目的,在税收方面相应采取的激励和照顾措施,以减轻某些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来补贴纳税人的某些活动或相应的纳税人。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

沿海开放城市的范围

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宁波、福州、广州、湛江、上海、温州、北海等港口城市和汕头、珠海、厦门除经济特区范围以外的市区、威海市的市区。

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1、对设在沿海开放城市者市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机械制造、电子工业、能源工业、冶金、化学、建材工业、轻工、纺织、包装工业、交通运输,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等,医疗器械、制药工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建筑业,减按24%的税征收企业所得。

2、对在沿海开放城市的老市区内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凡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属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可减按15%的税征收企业所得税。

3、开放城市内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以外,征出口关。

4、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所实际耗用的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征进口关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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