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消费税制度的提案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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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消费税制度的提案浅谈
消费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课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销售税是典型的间接税。
一、消费税制度的现状
我国消费税经过2006年的一次最大规模的调整,在完善消费税制,进一步增强其调节能力,构建节约型社会,促进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更好地引导相关产品的生产和消费,以及强化和完善税收征管等方面起到深远的影响。
调整后的消费税应税商品主要包括四大类:一是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生态环境等造成危害的消费品:如烟草、酒和焰火等;二是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珠宝、高尔夫球等,对其课税,可以引导适度消费;三是高能耗、高档商品,对其课税可以起到节约能源的作用;四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消费品,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作用。我国消费税自开征以来,收入稳步增长,由1994年的516亿元增长至2007年的2206亿元,占总税收收入的5%,可见,现行的消费税对增加财政收入、调节收入水平线,引导消费,调整产业结构起到不容忽视的作用。
二、消费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1、税率的确定不科学。我国现行的消费税税率确定的出发点不是调节消费行为,而是为了平衡财政收入,因此,具有不科学性。因我国绝大部分消费品都实行从价定额或比例税率计征,只对啤酒、黄酒、汽油、柴油实行从量定额。我国的消费税法,对那些供求基本平衡、价格差异不大、计量单位规范的消费品,规定按定额税率课征,而对那些供求矛盾突出、价格差异较大、变化较大,且计量单位不规范的消费品,规定按比例税率课征。
2、计税方式不合理。按计税方式不同可将消费税分为价外税和价内税。价外税是在消费者完全知晓自己所承担的税款具体数额的情况下进行的,而价内税缺乏透明度,是消费者完全不知晓的情况下被动赋税的,由于消费者在完全不知晓的情况下被动赋税,降低了其本身的透明度,消弱了消费税正确引导消费,调节消费结构和限制某些消费品消费的作用。因此,采用价内税的计税形式不利于消费税作为调节经济杠杆的作用,不利于增强我国公民的税收法律意识,不利于我国税收法律建设。
3、消费税征税范围越位与缺位并存。一方面,现行消费税把某些生活必需品和少数生产资料列入了征税范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一些过去被认为是高档消费品的商品已逐步成为人们的生活必需品或生产资料,如摩托车、黄酒、酒精、轮胎等商品,对这些消费品或生产资料征收消费税,势必限制人们的消费,部分行业生产发展受到影响,不符合我国的消费政策和产业政策要求,导致了消费税征收范围的越位。另一方面,现行消费税未把一些高档娱乐消费纳入征税范围。此外,与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相配套的垃圾税、排污税和污染税等环境税也还是一片空白,导致了消费税征收范围的缺位。
4、税收法规多。我国现行税法法规层次多,具体表现为税收执法过程中,除了有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外,还有税务总局、财政部规章以及税务系统内部的答复、通知、红头文件等,且各地政策差异大,以致纳税人难以知晓,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公平性和威严性。
三、完善消费税制度的建议
1、完善消费税立法。主要税种由国务院颁布的“暂行条例”上升为由全国人大及常委批准通过的法律;同时对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政策全面清理,防止出现地方违反国家统一税法制定地方税收政策的现象。
2、完善消费税的课征范围。我国应扩大消费税的课税范围,由现在的有限型过渡到中间型。具体做法为:选择保健食品、高档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美术制品、裘皮制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等征税后不会影响人民生活水平的奢侈品课征消费税;将目前尚未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不符合节能标准的高能耗产品、资源消耗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适当调高现行一些应税消费品的税率水平;对酒精、公共汽车轮胎、矿山建筑车辆等生产资料及人们生活必需品应停止征收消费税。
3、构建“绿色”税收体系。为了增强消费税的环境保护效应,建议对课征制度作如下调整:适当提高含铅汽油的税率,以抑制含铅汽油的消费使用,推动汽车燃油无铅化进程。将那些用难以降解和无法再回收利用的材料制造的、在使用中预期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而又有相关的绿色产品可以替代的各类包装物、一次性电池、塑料袋和餐饮用品、会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氟里昂等产品列入征税范围。借鉴国际经验,择机开征环境税。通过开征水污染、空气污染、垃圾污染等环境税可以筹集资金,进行环境治理。
4、改革消费税的计税方式。在计税方式上,将我国现行的价内税改为国际通用的透明、公开的价外税,与增值税相同,在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税款和价款,这样消费者在购买消费品时就可以知道所承担的消费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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