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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原则中历史征税原则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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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原则中历史征税原则概述

建立税收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又称税制原则。它集中反映了社会占统治地位阶级的征税意志。

历史征税原则

我国历史上的征税原则论是比较丰富的。归纳起来,大致是从四个方面的需要出发而提出来的。一是从争取民心、稳定统治秩序出发,强调征税要合乎道义、公平、为公为民等原则,二是从发展经济的需要出发,强调征税要坚持适时、有度、培养税源等原则。三是从组织财政收入出发,强调征税要采用普遍、弹性、税为民所急等原则。四是从税务管理的要求出发,强调征税要贯彻明确、便利、统一、有常规、有效益等原则。这些原则之间既有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一面,又有相互矛盾、相互制约的一面。而每一原则又有其特定的意义。

有义原则

即强调国家征税要合乎道义。孔子说:“义然后取,人不厌取”。“有君子之道,其使民也义“。这里强调的“义”,就是要行仁政、轻徭薄赋。因为“财聚则民散,财散则民聚”,轻征赋税有利于争取民心,使统治者长治久安。所以,历代思想家都重视这一原则。

有度原则

即强调国家征税要适度。《管子》一书指出,“地之生财有时,民之用力有倦,而人君之欲无穷,以有时与有倦养无穷之君,而度量不生于其间,则上下相疾也。”“国虽大必危”。所以,应坚持“取于民有度”的原则。 历代思想家都强调取民有度,但对有度的标准认识不一致,大都强调征税量不能超过人民负税能力允许的限度。

有常原则

即强调国家定税要有常规,税制要相对稳定。傅玄针对魏晋时期税制兴废无常,影响人民的生产和生活的安定,指出,应坚持赋税有常的原则。“国有定税,下供常事,赋役有常, 而业不废”。而要做到“制有常”,关键在于中央决策者和地方官吏的行为规范化。傅玄强调税制稳定,但并不反对随着形势的发展对税制作必要的改革。

统一原则

即全国的税政要统一。商鞅主张全国税政统一。“上一而民平,上一则信,信则臣不敢为邪”。就是说,国家税政统一,对所有的人一视同仁,没有歧视,人民就感到赋税公平,就能取信于民,官吏也不便营私舞弊了。

弹性原则

强调赋税的征收量有伸缩性,依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孟子反对征定额税、主张丰年多征、灾年少征。《管子》将年成分为上、中、下三等,提出不同的年成依不同的税率征收,最坏的年成“不税”成“驰而税”。 至近代,将弹性的原则作为评税的重要标准。

普遍原则

强调征税的面要宽,纳税人要普遍。《周礼》提出,国中从事各种职业的人都要交纳赋税。耕田的贡九谷;经商的贡货物;从事牧业的贡鸟兽;从事手工业的贡器物;连无职业的也要“出夫布”。

均平原则

强调征税中应做到的均平合理。但各思想家强调的角度不同。 一种认为,按负担能力征税才算均平合理。 第二种认为,征税不分贵贱强弱,一律平等对待方算均平合理。第三种认为,征税既要坚持“横向均平”,又要坚持“纵向均平”。即能力相同的人同等纳税,能力不同的人纳不同的税。

明确原则

即强调让纳税人对征税的有关规定有明确的了解。《管子》指出,让人民知道赋税征收的比重是合适的,“审其分,则民尽力也。”苏绰认为,贯彻明确的原则,对征纳双方都有利。刘晏在理财治税中,坚持了明确的原则,做到了“知所以取人不怨”。

适时原则

强调征税所规定的时间和时限要适当。很多思想家强调征税要适时。孔子提出“使民以时”。荀况提出“无夺农时”。《管子》还认识到,纳税的时限规定应适当,时限越短,纳税人所受的损失越大。纳税人为了在规定的时限内完纳赋税,在出售产品中不得不接受商人压价的盘剥,时限越短,所受的降价损失越大。

便利原则

强调定税应尽量给征纳双方以便利。《史记》载,夏禹时就注意定税中方便纳税人。“禹乃行相地所有以贡及山川之便利。而当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货币税取代了实物税,又进一步给纳税人带来便利。杨炎推行的两税法,张居正推行的一条鞭法,除均平税负、增加财政收入等目标外,还考虑了征纳双方便利的需要,简化了税制。

为公为民的原则

强调国家只能为公为民而征税。荀悦指出,国君应有“公赋而无私求”,“有公役而无私使”。丘浚强调,国家征税应“为民聚财”。凡所用度,“必以万民之安”不能“私用”。严复提出,赋税收入不应只供少数统治者享受,应“取之于民,还为其民”,为民兴公利、除公害。

增源养本原则

强调国家治税中要重视培养税源。荀况认为,生产是财富的本源,税收是财富的末流,国家应“节其流,开其源”。司马光也强调要“养其本而徐取之”。

税为民所急原则

强调选择人民必需的生活、生产用品征税,以保证税收充沛、可靠。在战争年代或财政困难时,从组织财政收入的需要出发,统治者常采用这一原则。桑弘羊在汉武帝对外用兵时,为筹军费实行过盐铁酒专卖,寓征税于价格之中,取得了大量的财政收入。刘晏也认识到:“因民所急而税之则国用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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