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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东半岛企业财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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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东半岛企业财税优惠政策

1.国家的财税优惠政策

在税收政策方面,对于企业引进或购买的关键技术和关键零部件免征进口增值税;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本或知识密集型企业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研发费用比上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的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对列入《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等。

在财政政策方面,对一般贸易出口创汇贴息、国债专题内容项目贴息、“双高一优”。技改项目财政贴息;中央外贸发展基金按10%补充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基金,用于参加国际展览、境外考察、人员培训、产品宣传和企业认证等;对远洋船生产给予不含增值税价款17%的财政补贴等。

2.山东省的财税优惠政策

山东省对列入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省级以上列入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新产品项目名单的新产品项目,其当年实现并缴入地方国库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税收比上年新增的部分,由财政部门审核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2004年山东启动财政支持高新产业发展的“倍增工程”。与股份制银行合作将有限的1.2亿元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存入合作银行,银行按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利息收入按期充实专项资金规模。同时,合作银行根据信贷政策,每年按专项资金的5倍安排贷款,支持省财政厅和经贸委联合推荐的高新技术企业。目前山东省经贸委和财政厅联合筛选了73个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建议贷款规模达6.1亿元。

2005年山东省决定给予制造业企业以更大的支持,不断提高企业研发资金占销售收入的提取比例,通过专项资金和贴息贷款等政策,鼓励制造业企业推进产品结构调整,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

3.胶东半岛地区的财税优惠政策

烟台市为鼓励外经贸发展,财政对每年出口增长、开拓新市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等进行奖励;威海市制定了引进外资考核建立办法,按利用外资规模、实际利用外资、增长比例分别进行考核奖励,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按到位外资2.5%—4%进行奖励。2005年青岛、烟台和威海三市建立了市长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三市在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沟通协调,通力打造半岛制造业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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