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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减免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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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减免是什么

1、资源税的减免我国在资源税立法时,考虑到资源开采企业的特殊情况及资源税政策的连贯性,规定了以下减免税项目: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免税项目。

2、资源税的征收与缴纳

资源税由应税资源产品的开采或生产所在地的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具体征管办法按《税收征管法》执行。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由于纳税人销售产品或自用产品的不同以及销售产品时结算方式的不同,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也不一样。

纳税期限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分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具体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应税产品的单位,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应税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数量及适用单位税额计算划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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