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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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是指为了配合国家在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总目标,政府利用税收制度,按预定目的,在税收方面相应采取的激励和照顾措施,以减轻某些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来补贴纳税人的某些活动或相应的纳税人。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得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年,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业生产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机械制造;电子工业;能源工业;冶金、化学、建材工业;轻工、纺织工业;医疗器械、制药工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以及经国务院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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