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缩小收入分配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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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缩小收入分配差距
针对当前城镇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问题,要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对收入差距的程度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控,调节高收入阶层的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逐步建立规范有序的收入分配机制,把收入分配差距控制在适当范围内,以达到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目的。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步实现“以人为本”。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缩小行政管理经费支出,减轻财政支出压力;适当增加居民收入支出,增加社会保障支出,特别是加大地方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力度,逐步把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提高到15%—20%,使财政支出成为解决社会保障基金的主渠道;加强对低收入群体的扶持力度;增加社会就业投入,增加教育培训投入,提高居民素质和就业能力;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重点支持贫困群体。
完善税收制度,强化国家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通过完善税收政策,建立一个综合协调配合,覆盖居民收入运行全过程的税收调控体系,以充分发挥税收在个人收入分配调控中的职能作用。为强化税收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控功能,应逐步确立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以财产税和社会保障税为两翼,以其他税种为补充的个人收入税收调控体系。
深化工资分配制度改革,调整收入分配制度,从体制上缩小行业、部门间不合理的收入差距。应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建立健全收入分配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规范社会分配秩序,强化收入分配税收调节功能。加强对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工资分配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垄断行业收入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支付行为,整顿工资分配秩序,逐步解决由于体制所造成的行业间工资差距过大的矛盾。
实施“阳光收入工程”,规范津贴补贴制度,规范、清理、归并各单位自行建立的津补贴,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管理,通过对机关事业工资外收入发放水平实行总量调控,逐步缩小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的收入差距。建立正常的地方增资机制,完善工资福利制度,积极推进福利待遇货币化、工资化改革。建立地区津贴制度,把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和地方性补贴等纳入工资收入,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水平的合理增长。同时采取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有效调节地区之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收入差距。
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变目前所得税征收与家庭消费脱钩的状况,建立普遍的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制度。要借鉴国际经验,开征财产税、遗产税、赠予税等税种来缩小财产分布上的差距,通过拓宽对奢侈消费品等项目的税基、制定合理的税率和建立有效的征管机制,提高个人所得税和消费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要完善具有财产税性质的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等,适时出台社会保障税,充分发挥税收在“限制高收入”和“保障低收入”两方面的调节作用。对存量资产开征房地产税,对个人的投资收益开征证券交易税等,使税收对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的有效调控覆盖全过程,形成对收入分配的完整的调控体系,缩小规避税收调节的空间,发挥税种作用的互补,确保收入差距保持在一个合理的范围。要加快建立鼓励投资、创业的机制,把高收入者的财富引导到发展国民经济上来。
调整财政扶贫政
策,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缩小不同阶层收入差距。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解决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主要手段之一,通过补助低收入者来实现收入分配公平化。要加强对贫困群体的扶持力度,对城镇贫困群体作为财政重点扶持范围,增加用于提高贫困人口素质和贫困人口的教育水平方面的财政投入。同时,允许企业和个人捐赠的扶贫资金在所得税前扣除,广泛吸纳各类社会资金参与扶贫开发。 全面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解决贫困问题。切实保障低收入阶层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住房、医疗、养老等方面予以保障,完善和落实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加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建立城镇低保标准正常增长机制,使低保水平与当地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落实城镇低保动态管理,根据家庭收入情况及时调整低保金和入保出保的家庭,使低收入群体真正享受到经济发展带来的实惠。
增强政府转移支付能力,逐步形成规范有序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缩小不同地区收入差距。政府不仅要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而且调整转移支付的结构与方向,建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相互分工、各有侧重、城乡一体的转移支付体系。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看,政府的转移支付重点除了加强对农业的转移支付,要加强对保护生态环境的转移支付,即通过对生态环境保护区的补贴,弥补该地区城镇居民因保护环境而损失的收益;对特殊群体的转移支付,即通过建立相关社会基金,对失业者或收入不足以维持生计者给予救济或补贴。
进一步加强对贫困的县级城镇扶持力度。建议重新统计核定贫困县级城镇的数额,特别是对欠发达地区及贫困地区的贫困县级城镇,根据它们的特点,制定相应规划和计划,采取针对性的配套措施或重点扶持政策,如加大中央和地方政府对贫困县级城镇的转移支付;加大对它们基础设施,生态保护,基础教育,卫生医疗、生产项目等的财政扶持;出台鼓励发达地区对贫困县镇的结对帮扶政策等。 加快西部开发和中部崛起战略步伐,缩小地区经济差距。国家应加大对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加强中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外地投资者到中西部投资,通过各种形式增强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实力,以经济发展带动中西部居民收入的增长,缩小与东部发达地区居民收入的差距。
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市场秩序,抑制垄断性经营收入和非法收入。建立规范的市场竞争机制,增加市场开放度,加强对经济活动中垄断成分的限制和管理。借鉴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提高垄断行业的市场准入程度,引入竞争机制,以法律和规则的形式,缩小国家垄断性行业的范围,减小垄断行业与非垄断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要建立特许经营制度,规范垄断收益分配,对各种领域的国家特许经营机构征收特许经营权收入税,采取规范的办法将留归部门和企业的垄断收益收归国家财政,从而调节因垄断造成的不合理的行业收入差距,建立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
强化对居民收入的宏观调控,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把收入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要对不同性质的收入采取不同的调节政策:保护合法收入,同时加强治理整顿不合理收入,规范价格行为和收费行为。对各种体制漏洞和不合理的收入分配政策,要通过改革进行全面清理和调整。还要坚决取缔非法收入,对侵吞公有财产、偷税逃税、权钱交易等非法牟利行为,必须依法严惩。要通过立法规定公务员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增强公务人员办事过程的公开性、透明性和程序性,完善权力的制约机制,完善税法,加强征管,逐步消除非法收入形成的
条件与环境。以《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为契机,加快政府改革,减少审批项目,减少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降低因“寻租”和“共谋”等滥用权力的行为获得不当利益而引发的贫富差距。
积极促进充分就业,提高城镇低收入居民的收入水平。解决低收入群体问题,关键是帮助他们增强自身“造血”的功能,解决就业问题。一是政府应继续提供和增加对就业技能要求低的公益性岗位,帮助下岗职工度过难关。二是加大培训投入力度,提高知识水平。各级政府要投入一定的资金,采取各种形式,加大对普通劳动者,尤其是下岗失业人员的培训力度,使他们尽快掌握就业的基本技能和必备知识,扩大就业机会和空间。三是鼓励民间投资,扶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支持劳动密集型和能源低耗型的第二产业发展,进一步拓展就业渠道,使城镇居民的总体收入水平得到提高。四是建立有效的社会支持网络,建立和完善职业介绍机构、劳务市场、人才交流中心和招聘广告等市场化网络,增加劳动就业机会。五是要在税收减免、小额贷款、再就业培训补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以增加下岗人员、失业人员的就业机会。
建立对贫困群体的社会帮扶救助网络体系。对社会贫困群体除了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救助外,加强教育、医疗、住房等专项救助,还要动员社会力量帮扶救助,形成一个强大的社会帮扶救助网络体系。
加大科教投入,建立教育援助制度。加强对落后地区和贫困群体的科教投入,实行科教扶贫。财政在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供给的同时,加大职业教育的投入,增加城镇居民受教育的机会,以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增强他们的就业和竞争能力。建立教育援助制度,建立贫困家庭子女教育基金、助学金和勤工助学制度,完善非义务教育阶段困难家庭学生的资助政策,以帮助那些贫困学生完成学业。为落后地区培训必要的师资,增加对基础教育的投资,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素质,缩小收入差距。
全面落实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在加强医疗制度改革的同时,完善和建立城镇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加大医疗救助资金的投入,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严格审批程序,确保城镇低保对象及特殊困难群众到医疗服务机构就医时能够按规定享受到医疗费用减免政策。
建立特困群众住房救助制度。在加大经济适用房和低价廉租房建设的同时,政府对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户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核减租金为辅的方式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求。
筹备应急救助基金,建立应急救助机制。财政应该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并吸收社会捐款,建立应急救助基金,用于解决群众因重大疾病、天灾人祸等造成家庭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
鼓励发展社会慈善机构,建立和完善社会帮扶、捐助制度。从政策上、税收上、法律上鼓励发展社会慈善事业,鼓励单位和个人献爱心,将社会爱心的涓涓细流汇集起来,形成强大的社会救助力量。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积极开展全国范围的社会捐助活动,实现捐助活动经常化,帮助贫困群众解决日常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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