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深入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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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深入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重视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
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是维护税收秩序和实现依法治税的重要措施,对促进先进流通方式的发展和营造公平税收环境将起到重要作用,是关系到我国在国际贸易往来中的形象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一件大事。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刻领会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切实提高对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认识,充分认识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提高认识是开展此项工作的首要问题,直接影响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度、深度、力度,要切实把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克服松懈、厌倦和畏难情绪,继续大力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使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明确目标,扩大战果,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全面整治,突出重点,把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引向深入。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关于200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中提出的各项要求,按照“统一规范,全面整顿,积极引导,分类管理”的工作思路,认真总结上一阶段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巩固成果,纠正偏差,狠抓薄弱环节,堵塞税收漏洞,要在全面税收专项整治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明确主攻方向,下一步整治重点是以批发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商城、商厦”和其他集贸市场中的经营大户,整治时间至2003年2月底。总局将于今年11月中旬进行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省际之间交叉检查,请各地认真做好准备工作。
采取措施,加大力度,增强整治工作的实效性。在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过程中,要坚持做好七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继续加大调整定额的力度,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调整经营者税负水平。积极推行“电脑核定定额”的方法,增强合理性和科学性;二是继续清理漏征漏管户,把所有经营者全部纳入税务机关的监管视线内,准确掌握经营者开业、停业、歇业的动态信息,并尽快与工商部门制定户籍联系制度,建立信息网络,定期通报经营者登记变化情况;三是继续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确定重点检查对象,注重检查方法,打击偷税行为;四是继续严格发票管理,切实实现以票控税;五是继续大力推行建账,强化查账征收,彻底纠正“重定额轻建账”等不利于建账工作的片面认识;六是加快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通过税控收款机与发票的紧密结合,掌握经营者实际经营情况;七是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施“阳光工程”,让经营者放心、满意。在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过程中,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依靠当地政府,正确处理专项整治与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安排部署与监督检查之间关系;正确处理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与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之间的关系,使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性成果。
研究治本之策,积极运用于税收征管实践。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集贸市场发生了很大变化,各级税务机关长期采取的行之有效的措施面临着新的挑战。各级税务机关要针对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勇于探索治本之策,从多方位、深层次认真研究新的税收征管措施和方法,只要有利于严密控监经营者的经营情况和促使经营者依法纳税;有利于堵塞税收漏洞和减少税款
流失;有利于完善制度建设和实现依法治税,都应该积极稳妥、大胆实践,使集贸市场税收秩序得到根本好转。
三、加强重点市场管理,及时沟通有关信息
确定重点市场,以点带面,层层实施。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当地具体情况,选择一批典型市场作为直接联系的重点整治市场,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及时指导、监督、检查,及时通报有关情况。通过对重点整治市场的剖析,研究改进办法,采取有效措施,狠抓一批典型案例,推进全面整治工作。总局决定确定45个集贸市场作为重点监控市场,重点监控市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向总局上报该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全面情况,及时反馈动态信息、逐月提供有关情况和数据。总局将定期派员前往监督检查。重点监控市场主管税务机关上报总局有关情况和数据的时间为每月10日前。
认真填写报表,提高统计质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有关报表的通知》的规定继续统计数据、填写报表,逐月上报总局,总局将定期通报各地报表统计情况。请各地本着“严肃认真,专人负责,报送准时,数据准确”的原则,充分认识数据统计的重要意义,杜绝弄虚作假,加强数据统计管理工作,提高统计质量。要通过数据分析,查找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出现只统计不分析或只分析不运用的现象,使统计工作真正发挥作用。报表上报时间为每月15日前。
请各地将第二阶段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2003年3月15日前上报总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重点监控集贸市场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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