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所得税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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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下面以固定资产为例,分析说明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所得税处理。
例如:2003年3月,甲公司以其生产设备对乙公司进行投资,该生产设备的账面原值为1000000元,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为200000元,公允价值为900000元;2004年6月,甲公司将该股权转让,取得价款1100000元。假设甲公司没有计提与上述业务有关的资产减值准备,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及转让过程中未发生相关税费。
2003年的会计与所得税处理:
依据《准则》的规定,甲公司以其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按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借:固定资产清理800000累计折旧200000贷:固定资产1000000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股权投资
800000贷:固定资产清理800000按照《通知》的规定,甲公司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出售固定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该生产设备的公允价值为900000元,账面价值为800000元,税法上需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为100000元。从上看出,甲公司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会计上不计收益,而税法上确认固定资产转让所得100000元。因此,甲公司当期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
2004年的会计与所得税处理: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规定,甲公司处置投资时,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借:银行存款1100000贷:长期股权投资—其他股权投资
800000投资收益
300000按照《通知》的规定,甲公司转让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为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该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为900000元,转让收入为1100000元,则转让所得为200000元。
从上看出,甲公司转让该股权投资,会计收益为300000元,而计税所得为200000元,会计处理比税务处理多计收益100000元。因此,甲公司当期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
综上所述,甲公司2003年、2004年分别应调增、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如果将2003年~2004年整个作为一个期间看,则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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