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大理由否定财务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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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理由否定财务造假
有两个理由,或能证明四川长虹即便想要财务造假也很难。
一是四川长虹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其财务会计系统是一个庞大、严密的组织体系,人为干预这个系统是很难的。
据四川长虹介绍,自1999年以后,长虹引入了SAP的R3系统,借助这个R3系统,长虹的会计信息实现了电子化,即会计信息也被系统固化了。特别是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对账务处理的电子会计信息,是不可能孤立产生的,会计信息的产生与处理都是一环紧扣一环的。所以,从会计处理依据的完整性来看,会计账目要想凭空做假也是不可能做出来的。
这样看来,要说虚增销售收入50亿元,又谈何容易
二是财务会计处理的电子化过程,虽然可能使一些纸制原始凭证流失,但当时记录的票据要素信息,还是会在不同场合保存下来。
由于会计事务所一般会按照重要的原则对一些重要、重大的业务进行核查,如他们会根据四川长虹的收款凭证跟开票的单位进行询证函询证,也会保留部分询证函询证的复印件。
据四川长虹相关财务人士介绍,范德均曾举报四川长虹涉嫌总额22.5亿元的71份商业承兑汇票作假,这次监管部门对中介机构也进行了核查取证,恰好当时那家会计事务所保存了这71笔的完整记录。会计事务所之所以会这样,是因为22.5亿元相当于当年销售收入约20%,他们自然会通过询证函询证方式来核查一些重要、重大业务。
从目前当年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工作底稿及保存的部分会计证据来看,可以证明四川长虹的业务合理性和单证方面核查,也可以证明四川长虹不存在财务造假问题。这一点目前已获得了监管部门的确认。
四川长虹的案例告诉我们,要想在现代的审计、监管体系下突击进行财务造假,如虚增50亿元销售收入,都是很难的。另外,中介机构的一些工作底稿或会计依据保存,也可以佐证上市公司的清白或污浊。
当然,“清者自清,谣言止于智者”。四川长虹以事实证明自己是清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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