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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耗材能否视同销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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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耗材能否视同销售处理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法律咨询:我公司在产品保修期内免费为客户提供维修服务,免费维修所消耗的材料或更换的配件是否需要作进项税转出或视同销售处理

律师解答:

企业在产品保修期内提供免费保修业务是作为销售合同的一部分,有关收入实际已经在销售时获得,并已就销售额缴纳了税款,因此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在产品保修期内免费为客户保修时无需再缴纳增值税,维修领用材料也不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同时,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进行免费维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费更换的配件,属于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不须作进项税额转出。需要注意的是若不在保修范围内而无偿提供的维修材料、配件,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相关法律常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如果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以下三种情形,可以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纳税人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从何某描述的情况看,该企业明显不属于上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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