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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权限的成因具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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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权限的成因具体有哪些

税收权限是指税收权利和收入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划分和管理问题。税收权限的核心是税收立法权,同时还包括征收管理权、政策调整权等。

中国的税收权限却是高度地集中于中央的。几乎所有 的地方税的税法、条例,以及大多数税种的实施细则,都由中央制定和颁布,地方只有征收管理权限及制定一些具体的征管办法和补充措施的权限。这样一种高度集中的税收权限划分模式,既有确保国家税法统一方面的合理性,同时也存在着难以使税收的征管与各地复杂的经济情况及千差万别的税源情况充分协调,无法使地方政府充分利用税收杠杆调节地方经济运行的问题。

成因

地方税收管理权限法制性差、内容杂乱

没有一个专门的完整的法规或制度来确定或划分地方税收管理权限。有关地方税收管理权限的内容、规定,散见于税收条例或者暂行条例、税法或者细则、税收规定或者税收规定的通知等,规定中。主要问题是:其一,涉及地方税收管理权限的法规,其法律形式的档次低,有的叫“暂行条例”、“暂行办法”,或“规定”等;其二,涉及到税收管理权限的相关规定,制定的主体不同,有人大或其常委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政出多门,不规范、不统一;其三,各种涉及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各自独立,涉及的税收管理权限的内容和问题互不联系,系统性差。其四,地方在按中央税收管理权限的各种相关规定,制定各地具体规定、办法时,要与上级的规定相对应,因此,也会造成地方制定的税收规定、办法,整体性、规范性差。散见于各种税收或其他法规中的关于地方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提法和规定的权限级次有多种,如人大、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等。

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十分有限

地方目前没有税收的立法权。除筵席税和屠宰税外,地方没有税种的开征、停征权。地方具有十分有限的税率调整权限。税目的确定权限,基本上集中在中央,一些地方税种的具体征税范围或项目的调整权限地方很有限。地方具有一定的在中央统一规定下减免税的权限。

地方税收管理权限与地方政府事权、职责不挂钩

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在省级以下各级政府,采取分成、上划、上交、体制外上解等各种合法或非法、合理或不合理的手段,集中本级政府的财力,同时,政府的事权、职责在并不清晰的前提下,有些方面却出现了向下分派的情况,尤其突出的是县、乡两级政府,其事权、职责与可支配财政收入不挂钩。目前地方政府主要的财政收入是税收。但是在现行的地方税收中,主体税种却未形成,支柱性税种没有。

地方税收管理权限未能考虑地区间差异。在确定地方税收的管理权限中,中央的政策统一是前提,但是,目前对地方情况差别的体现不够。我国是一个地区间发展非常不平衡的国家,从现阶段情况来分析,各地区自然、社会、历史等情况和条件千差万别,生产力基础、发展水平和发展能力相差悬殊;从发展前景来分析,地区发展速度和发展潜力相差很大。这一方面,需要承认地区间社会经济的差异,中央政府采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等措施,对地区间不平衡进行综合调控;另一方面,在税收管理权限方面区别对待,考虑全国税收政策统一的同时,下放部分税收管理权限,使地方根据本地的自然资源、社会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税种选择权和税收调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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